教育部等三部委部署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04.09.2014  12:27

  近日,经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是加强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配备的重要举措,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建立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择校难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是深化教师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意见》对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提出了政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意见》明确指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意见》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意见》提出,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校长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既要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意见》要求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倾斜政策,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校长教师的重要平台,与校长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机衔接。

  《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国家层面将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也鼓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改革的关键在推进落实。《意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见》明确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并明确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更好更公平教育的强烈呼声和要求,努力让每所学校都能有好的校长、好的教师,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摘自: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