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押不决案件羁押超8年 最高检将直接督办

05.08.2015  23:38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3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6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曾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截至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也绝大部分进入了新的诉讼阶段。但在清理纠正过程中,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问题依然存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司法公正,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实体是硬指标,程序是软任务”,甚至认为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对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算不了什么,在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时,不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想方设法延长办案时间。

针对这些问题,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遵循的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4个原则。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该负责人表示,预防超期羁押主要通过监督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来实现。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可以采取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最高检每半年对全国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规定要求,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7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上一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立即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为防止责任不清、追责不力导致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反弹,规定还专门增加了追责条款,要求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清理久押不决案件既可以在案件没有最终了结的情况下,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先行解决久押的问题,也可以将案件办结,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的作出生效判决等。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有些案件将不再纳入清理纠正范围,“比如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案件,由于何时恢复审理无法确定,因此经两高协商,此类案件不再纳入清理纠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