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为争小车对簿公堂 法官“自由心证”判给兄

11.09.2015  16:38

  一辆贷款购买的小汽车,所有权登记在妹妹名下,每期贷款也由妹妹偿还,但哥哥却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他所有。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通过“自由心证”,确认哥哥享有系争车辆的所有权。

  去年9月,哥哥朱玉刚一纸诉状将妹妹朱玉英告到法院。朱玉刚诉称,涉案小汽车购买于2003年,由于当时他与妻子关系不好,在妹妹的建议下,车辆登记在妹妹朱玉英的名下。但是车辆的首付款、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都是他支付的。贷款虽以妹妹的名义办理,但每期还款也都是他事先把现金交给妹妹,再由妹妹办理的。因此,涉案车辆应归他所有。

  妹妹朱玉英不同意哥哥的诉讼请求。朱玉英表示,她与哥哥共同投资开办公司,但公司经营得不怎么样,哥哥当时没钱买车。涉案小汽车是她因家庭需要买的,此后也都是她在还贷。朱玉英认为,作为特殊动产,车辆登记在她的名下,就表明所有权归她。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玉刚表示,所有与购买车辆相关的票据都是他持有和保存,车辆也一直由他使用,他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之所以反对,是因为兄妹之间为父母的一套房产曾经打过官司,被告败诉后心有不甘。

  被告朱玉英则表示,买车的钱都是她支付的,当时双方关系好,是亲兄妹,原告开公司,她也参与经营,所以车就给原告用了。之于各种票据,朱玉英说,她与父母住在一起,票据都随意放在家里,是原告来看父母时自行拿走的。

  法庭查明,涉案车辆购买于2003年5月,注册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供的与涉案车辆买卖相关的凭据表明,被告是购车发票记载的买受人,也是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载明的车主,同时,被告还是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法庭另查明,自2001年起,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公司工作,月收入2000余元。

  近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系争车辆归原告朱玉刚所有。

   【名词解释·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也称内心确信制度。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法官析案】

   机动车登记非权属唯一依据

  该案主审法官叶其成表示,虽然从表面上看,被告是系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是通过买卖完成的,取得所有权应以支付车辆价款为必要条件。

  首先,庭审中原告能够就支付首付款的资金来源、购车时间及地点、4S 店经办人员姓名等购车细节作详细阐述,而被告本人没有到庭接受原告方对质,被告代理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又语焉不详或采取回避态度,被告无法回答涉案车辆当时的交易情况。

  其次,发票是记录交易活动的载体,但不能直接证明支付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原告能够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购车当时取款支付车辆首付,被告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

  再次,还贷确实是通过被告账户划扣款的,但如果确实是被告以自己的财产每月向银行还贷2000余元,就无法解释被告将其从原告经营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全部用于偿还涉案车辆贷款,而车辆却由原告无偿占有使用这一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情况。

  最后,如果涉案车辆确为被告出资购买,被告没有理由将与涉案车辆相关的原始凭证交予原告保存。综上,法庭认定,涉案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应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