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疑因无日期香肠所致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24.07.2014  18:28

  2014年5月14日,消费者程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3包香肠,当天晚上家人食用之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检查系食物中毒。程先生发现其购买的香肠外包装无任何标签,另外两包外包装上也无生产日期,因此怀疑其家人食物中毒系食用该香肠所致。程先生即带着吃剩的香肠及包装袋找到超市交涉,一开始超市承认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并答应给予一定的赔偿。可事情过去3天,当程先生再次找到超市,超市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不予解决。程先生无奈之下来到浦东消保委要求协助给予赔偿。

  浦东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该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市负责人承认程先生所购香肠系超市加工产品,并解释是由于工作人员不细致,导致少量生产经营的香肠出现标签、生产日期遗漏。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超市方一次性支付程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1000元,并向程先生赔礼道歉。

  本案是一起因食品包装无标签、无生产日期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产品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上条款的规定、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从食品标签标注的方面已明显地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标签标注的一般性规定,该超市完全应该赔偿,并从中接受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