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兵:似是而非的“301调查”,中国是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

18.04.2018  14:14

一、中美新一轮知识产权摩擦焦点:是否涉嫌违反美国知识产权的“301调查”

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备忘录,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针对“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重点调查在技术转让领域里中国是否涉嫌违反美国的知识产权,通过调查以确保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得到保护。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宣布,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正式对中国启动“301调查”。

莱特希泽此次着手对华的调查,将依据“特别301条款”,评估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美国可能造成的伤害。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出处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根据“301调查”,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定某国的贸易行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不利的话,美国就有权单方面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比如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等。

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布了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结果后,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宣布将有可能对从中国进口的6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3月23日、4月4日,中国分别给予反制措施。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处依据“301调查”,额外对1000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4月8日,特朗普又在推特上称,双方将就知识产权达成协议。由此,围绕中国是否涉嫌违反美国知识产权的“301调查”,中美新一轮知识产权保护摩擦几乎引发了一场“中美局部贸易战”。为此,我们来探究一下中国是如何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华丽转身:主动走向与国际制度相容一致的国家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发展经历被动接受和主动参与两个阶段。新中国在改革开放伊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是被动接受的。最为典型的是,1979年中国政府与美国谈判中美贸易协定时,首次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美国方面强烈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中美双边科技和贸易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代表不能签署协定。中国最终不情愿地签署了包含他们未知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协定。此次谈判后,中国开始掀起了首轮研究知识产权热,并于1980年加入WIPO公约,成为WIPO的正式成员国。此后,中国非常积极地批准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条约。对此,Yang (2003)认为,与大多数发达国家观察到的知识产权渐进模式相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是革命性的过程,从一个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走向了一个广泛、系统保护制度的国家。

这一转变过程实质上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转向自我主动参与。最为典型的是,1999年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快速引进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内外力量影响和发展的自然结果。其中,WIPO和WTO对中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WIPO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形成阶段起着主要作用,中国已批准了WIPO掌管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和协定;而WTO是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善的显著力量,WTO掌管的TRIPS协定在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起着模式化法律的作用,它外在地强制和引导着中国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其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便与TRIPS协定要求的标准相一致(沈国兵,2011)。

在WIPO和WTO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环境下,中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主要有:第一,中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绝大部分国际公约。具体地:1980年6月,中国加入WIPO Convention;1985年3月,中国加入Paris Convention;1992年10月,加入Berne
Convention;1994年1月,加入PCT;1989年10月,加入Madrid Agreement;1995年12月,加入
Madrid Protocol;1994年8月,加入Nice Agreement; 1996年9月,加入Locarno Agreement;1997年6月,加入Strasbourg Agreement; 1993年4月,加入Geneva Convention;1995年7月,加入
Budapest Treaty;2007年6月,加入WCT;2007年6月,加入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此外,中国还是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条约和华盛顿条约的签字国。第二,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TRIPS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成为TRIPS协定的签约国。第三,中国已加入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机构或国际公约。1995年11月,中国成为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1992年7月,中国成为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UCC)成员国;1999年4月,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Convention)。

据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层面上,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与国际制度环境相容和一致的。

三、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苦练内功:改革开放后不断兴起的国内保护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颁布了符合大多国际标准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1979年中美之间达成了《贸易关系协定》,中国将采用国际知识产权标准来保护美国贸易品所体现的知识产权。1980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WIPO的成员国之一。此后,中国在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到2007年底几乎加入所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然而,中国加入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机制是外生的,必须要经历一场不易对接和融合的过程。

1986年中美两国政府发起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磋商机制,1989年就中国《版权法》条文和范围达成谅解备忘录。中美双方于1992年1月就知识产权正式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国同意改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加入主要国际公约。1994年后,美国抱怨主要集中在中国知识产权执行上而非其内容变化上,美国贸易代表向中国政府抱怨,中国企业正侵犯美国版权,具体如计算机软件、CDs、LDs和光碟等商品。1995年3月,中美达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中国承诺公布所有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或者其他官方有关限制性文件。1996年6月17日,中美争端得到解决,中国加强了反盗版执行力度。中国海关机构也加大执行力度,阻止成千上万张盗版CDs、LDs和
VCDs非法出口到邻国。2000年11月,由43家著名商标企业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反盗版协会。国家版权局也建立了全国反盗版联盟,该联盟有权从事调查、搜集证据、汇报活动,甚至问题惩处。各种行业协会对中国政府的游说正督促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沈国兵,2011)。

四、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升华:入世后摩擦争端中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入世后,中国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专利方面,2001年7月,中国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施行,认定未授权的报价销售为违反专利所有权,并依据TRIPS协定更改和完善了部分条款。2008年12月27日,中国第三次修正了《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中国第二次修订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国《专利法》加大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如新的《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明确的处罚条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方面,2001年10月,中国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同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末修正其执行规则。修正后《商标法》遵从TRIPS协定,并做出不超过50万元的损害补偿,修正的执行规则允许地理标志登记,对著名商标保护给出更详细的阐释等。2013年8月30日,中国第三次修正了《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等。版权方面,2001年10月,中国修正并施行新的《著作权法》,2002年9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修正后《著作权法》拓展了保护的作品、样式和范围,使之与TRIPS协定相一致。2013年1月30日,中国第二次修正了《著作权法》,加大处罚力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已在很大程度上对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形成约束和规范。

但是,入世后,围绕中国遵守和执行TRIPS协定问题,美国每年都对中国做出入世后年度评估报告,主要摩擦争议的焦点是: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标情况和中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情况。特别是,2017年8月18日,美国USTR发布的针对中国“301条款”调查,聚焦四个问题:一是调查中国是否涉嫌使用许多政策工具,来控制或干预美国企业在中国的运作,要求或施压将技术和知识产权转移给中国企业;二是调查中国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是否涉嫌剥夺美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在许可和其他技术相关的谈判中逐渐削弱美国企业在中国对其自身技术的控制力;三是调查中国是否涉嫌直接和/或不正当推动中国企业“系统性”投资和/或并购美国企业和资产,以获得前沿的技术、知识产权以及在中国认定的重要产业内实现相对大范围的技术转移;四是调查中国是否涉嫌通过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机密商务信息,这些行为是否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而对中国的企业或商务机构提供了竞争优势。

实际上,不同于美国的不断指控,中国已在全面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建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审判庭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也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8年6月5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国实施了《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等。2014年8月31日,中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至2016年7月7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目前,全国法院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门正全面走向专业化路径,必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重大。

现实中,据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中国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截至2017年底,共设立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

五、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新时代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强健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我们将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经过30多年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显著的产业结构变化之后,中国经济正日益利用先进生产技术,同时需求也转向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中国企业日益强调发展品牌认知、质量声誉和产品创新。在这样国内经济制度环境下,知识产权条款和执行作为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这种形势下,西方企业和东亚的企业都会将一些成熟的工业技术转移到中国来合资开办企业,然后借助中国较低的成本,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市场,从而形成中国出口“技术型产品”的假象。实际上都是中国加工组装出口的技术品。而美国独有的先进技术,会通过严格的出口技术管制,是根本不会对中国市场做出合资让步的。中国也根本无法“窃取”到英特尔、波音等的核心技术。

现实中,中国一直在积极地为保护知识产权做不懈地努力。新时代下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脚步不会停下来,只会愈发稳健!新时代下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和动力将更加强健。随着习近平主席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之后,可以预见,新时代下中外企业开展正常的技术交流合作将会显著地增加和更加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