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责任不在自己 退还房产证要再延长两个月

23.07.2014  16:36

   中介:责任不在自己,再延长两个月

  采访中,吕女士坚持认为,按照《协议》约定,由于独家委托3个月时间内,仁丰房产中介没有将房子以280万元“到手价”卖掉,就应该退还房产证,且不能要回1万元定金。而仁丰房产有关负责人王女士则透露了一则“幕后故事”。

  原来,吕女士在独家委托仁丰房产代理销售其“到手价”280万元房子前,已通过该中介买进一套房子,而那套房子,她在与仁丰房产及上家签订居间协议后,发觉若继续用自己名字交易,就会因“第二套”而增加一些费用,于是提出改由其女儿名义继续交易。

  仁丰房产虽然可以坚持按原来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名字继续交易,但考虑到吕女士方面的实际情况,还是“友情操作”,让吕女士女儿按居间协议约定继续交易,并顺利办妥过户手续。

  王女士还称,在独家代理吕女士销售这套“到手价”280万元房子时,曾有顾客出过278万价格,并愿意付现金交易,因吕女士觉得没有达到280万元而未继续交易,王女士认为,相应房子在3个月内未能成交,责任不在自己。

  采访过程中,吕女士方面还透露,仁丰房产独家销售中,这套“到手价”280万元的房子,“挂牌价”为288万元。王女士现场确认了这一说法,并希望吕女士再给其两个月时间独家代理销售。

   [律师点评]

  中介应该向顾客退还房产证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认为,虽然,顾客在买房过程中,为减少交易成本,中介提供过“友情操作”,但是,从目前证据来看,吕女士买房与卖房,是一个相对独立行为,其前述“友情操作”不能作为后续要求顾客“友情操作”之充分必要条件。

  中介由于在后续《协议》约定3个月内未成成功使顾客房子销售出去,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已付1万元定金要不回,原来代为保管的顾客家房产证,也应该约《协议》约定予以归还。同时,根据有关房产中介无权扣押顾客房产证之规定,中介也应该向顾客退还其房产证。

  赵星海律师同时指出,虽然顾客所中介所签《协议》是一个限时性质的包售协议,但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中介房,其所收佣金仍不能高于总房价2%,因此,即使后续交易成功进行,但如果交易价格为288万元,按《协议》规定,超出280万元部分由中介以佣金名义收取的话,中介如此操作仍涉嫌违规。

  赵星海律师提醒,二手房市场有上行情况,也有下行情况,中介公司与顾客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时,要充分预判市场上行和下行后中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