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反商业贿赂建设

27.01.2016  15:36

企业面临商业贿赂风险及防控情况

        制图/李晓军

        □本报记者余飞张昊

        岁末年初是媒体的“盘点时段”。

        在这时间段里,各大媒体相继回顾一年的热点事件、重磅新闻,梳理一年新词汇、关键词。

        2015年1月,法制日报社也推出一项盘点。与一般媒体盘点不同的是,这次盘点从立项准备到调研分析,耗费了将近一年时间;盘点的话题对人们来说也是既熟悉又陌生——反腐风暴背景下的反商业贿赂。

        1月10日至11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深圳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如期举行。在这次年会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律商联讯联合发布了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调研

        三个维度考量反商业贿赂

        肇始于2013年7月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如同一块投向水中的巨石,激起的水花惊醒了一些痴迷外企的世人,也让法律人更加明晰一个研究领域——反商业贿赂。

        在还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中国,商业贿赂是一种怎样的局面?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现状如何?2014年1月,诸多涉及反商业贿赂的问题形成一个调研项目——“中国企业反商业贿赂调研”。

        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课题,调研从何入手?回忆最初介入调研项目时的情形,《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起草负责人之一、律商联讯中国区总经理冯宝真说,在与法制日报社进行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过程中,首先制定的是调研框架、数据规模、调研对象等。

        在着手调研的过程中,冯宝真学了一个新词:维度。这个可以从数学和物理两个专业领域理解的词汇,让调研团队很快确定了调研对象。

        “第一个维度,将调研对象划分为国企、民企和外企。”冯宝真说,如果在3年前进行这样的调研,意义并不大。现在则不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国企、民企与外企的管理运营模式越来越接近,这样的调研数据才有意义。

        对于选取企业样本的代表性,冯宝真解释:国资委旗下共有115家国企,民企则选取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外企选择的是世界500强中的大型外企。

        在调研过程中,对国企的调研是一个难点。调研团队选取了国资委下属115家国企中的34家作为调研对象,不仅进行了问卷调查,还邀请11家国企的总部总法务代表等组织了国企论坛。

        “调研的第二个维度,选取了最易受到反商业贿赂影响的行业;第三个维度,则是将接受调研的企业分为500人以上公司和500人以下公司。”冯宝真说。

        调研从2014年8月启动,调研团队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沙龙讨论等多种形式摸底中国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的现状。这些调研涉及四个方面:企业的基本信息与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情况,比如在过去3年中,是否涉足商业贿赂行为、调查或者受处罚的情况;企业目前建立和执行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与机制情况;企业在建立和执行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与机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情况。

        历时5个月,调研团队收回问卷196份,问卷完成率达到81%。在问卷填写者中,有89%的人目前在企业担任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岗位。

        之后,是繁杂的数据统计、分析……

        企业

        民企国企面临较高贿赂风险

        翔实的数据摆在眼前:在国企、民企、外企三组调研对象中,民企和国企面临较高的商业贿赂风险。

        “国企面临较高的商业贿赂风险,与国企所处位置有关。”调研报告主笔尹云霞说,我们进一步分析数据发现,在受访的国企中,有65%的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产品或相关服务。而在受访的外企与民企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产品服务。与政府部门密切接触,使得国企面临更高的商业贿赂风险。

        除了业务对象因素,民企与国企面临的商业贿赂高风险,还来自于企业自身的防控机制不到位。

        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机制,需要建立起系统完善的书面内部控制政策,尤其是企业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总体政策、指南方针等。调研数据显示,在受访的外企中,有68%的企业都已建立起系统的书面内部控制政策,但是民企的情况并不乐观,只有24%的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在接受调查的国企中,有61%的企业建立了系统的书面内部控制政策。

        考量企业内部风险防控的另一个切入角度,在于企业是否建立商业贿赂预警措施。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受访企业中,只有38%的国企与24%的民企建立了预警警报制度及措施。

        “在调研过程中,有企业反映不知道如何建立这一制度,也有企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这样的制度。”尹云霞说,然而,在企业反商业贿赂政策中,建立预警制度是一项核心内控措施。

        调研报告反映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企业不仅需要系统的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而执行不到位,也是民企、国企面临高风险的一个原因。

        调研报告认为,国企在反商业贿赂方面有先天优势,也有先天缺陷。国企的纪委监察部门作为主要反贿赂部门,已有反贿赂经验和成型的体系。然而,纪委监察部门只负责反商业贿赂中与党员、高级领导相关的违纪问题。法律合规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在工作上相互独立,但是也有一定的配合。例如,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因为涉及到犯罪性质的法律分析、定性,法律合规部门会与监察机关配合。

        另一方面,国企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资源,法律合规部门配置的人员数量相比业务部门而言,相差巨大。法律合规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权限独立引领反商业贿赂合规业务。另外,国企针对商业贿赂缺乏独立的监督考核体制以及培训机制。

        冯宝真说,在组织沙龙论坛时,有国企法务代表认为,没有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企业内部推行反商业贿赂制度很难成功。

        而民企在执行反商业贿赂上的力度更低。尽管有70%的民企制定高管分管反商业贿赂事宜,但只有31%的民企设置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管理部门,而只有43%的民企认为需要将反商业贿赂政策机制告知所有员工。在反商业贿赂建设的资金投入预算方面,只有19%的民企表示会投入一定预算。调研还发现,预算的实际支出集中在对人员的培训以及外部律师的顾问费。针对特殊情况,少部分企业还会在反商业贿赂建设预算中预留公关费及诉讼费。

        行业

        建筑食品领域执行不到位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加上近年来频出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让很多人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较严重。

        然而,调研团队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据冯宝真介绍,此次调研涉及制造业、生物化工与材料、能源及相关设备、医疗与健康、快速消费与食品、金融与投资、酒店住宿、科技媒体通信、房地产与建筑、专业服务、贸易与零售、交通、物流、社团组织等行业。

        梳理完所有行业的数据,尹云霞发现,商业贿赂风险最大的是快消品和食品行业、房地产与建筑行业。

        在调研中,有一个问卷选项是:企业是否支付金钱以影响收款人。对于这一问题,在房地产与建筑行业中,有44%的企业选择了“”;同样,在快速消费品与食品行业中,也有44%的企业选择了“”。当然,对于这一问题,有大部分行业的受访企业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不愿意披露。

        不过,一个比较吊诡的现象是,面临较高商业贿赂风险的快速消费品与食品行业,却在内部防控上做得比较好:在企业内部书面控制政策方面,有67%的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关政策;在指定高管分管反商业贿赂事宜方面,有67%的企业有这样的安排;而在设置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管理部门方面,有78%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

        “数据恰恰反映出,企业内部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执行比较落后。”尹云霞说。

        反商业贿赂政策执行落后,同样可以用数据说话。调研报告显示,在快速消费品和食品行业,只有33%的企业在反商业贿赂预算上较为积极。在这一问题上,风险较高的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同样落后,只有31%的企业愿意积极支出预算。

        执法

        反商业贿赂治理有待提升

        “尽管民企和国企面临较高的商业贿赂风险,但在两年时间内,国企、民企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发展很快。”冯宝真说。

        这样的结论同样出自详细的调研。

        调研报告称,在企业内部书面控制政策方面,已经建立控制政策的企业,将政策集中在四个方面:商务宴请政策;礼品招待政策;赞助和捐赠政策以及员工管理政策。而员工管理政策则包括:员工培训政策以及员工纪律制度。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预防风险,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政策还包括自查清单、商业贿赂风险评估表、独立检举制度以及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内部调查政策。同时,为了更好地对第三方进行管理,有不少企业还建立了聘用经理、经纪人及顾问的政策。

        调研团队还发现,在受访企业中,有超过90%的企业会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培训,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中国法律框架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典型类型;中国法律框架下商业贿赂的识别;企业采购、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商业贿赂领域)判断;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内部互通、处理机制;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在大型国企,培训内容还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英国《反贿赂法案》、欠发达地区的相关反腐败法等。

        在尹云霞看来,近几年来,企业在反商业贿赂上的发展,与我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有关。“这几年,我国反商业贿赂执法一直在进行,而且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对竞争性的反商业贿赂执法明显增长,严格执法将推动企业进行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建设”。

        “从国内外经验看,加大对企业高管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能够最有效地让企业重视反商业贿赂。”冯宝真说。

        调研报告认为,在加强反商业贿赂治理方面,我国还可以有进一步发展空间。

        “在反商业贿赂立法方面,还有提高的余地。”尹云霞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案。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层级、各个部门规定,这造成了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局面。如果有一部专门的更详尽的反商业贿赂法,会有利于澄清商业贿赂的定义、执法机构、执法范畴。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反商业贿赂法案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规定,制定单行法规或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同样,在行政执法环节,相关部门还可以更进一步。调研报告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总结为“更加公开、公正、专业的执法”。

        “公开,包括执法结果的公开透明,也包括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尹云霞说,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这些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对类似情况给出指导意见,企业就可以加以参照。另一方面,商业贿赂形式多样,这就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

        反商业贿赂,不管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还是对企业,都提出了高要求。《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的发布,正是对反商业贿赂的高要求作出的深刻阐释。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