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六上海“史上最严交规”来了 八成以上条款为新创设

20.03.2017  08:01

  原标题:本周六,“史上最严交规”来了!

图片说明:在等红灯、堵车时,玩手机的驾驶员不在少数。/晨报记者张佳琪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八成以上条款是新创设的

  ■临牌申请、交通违法处理、开车禁浏览电子设备等规定最受关注

  东方网3月20日消息:开车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累积5起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可扣行驶证……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本周六正式施行。

  与1997年的原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

  《条例》增设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的条款,例如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等。

  记者梳理了《条例》中市民普遍关心的新设条款,方便市民了解《条例》的内容,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氛围。

  临牌申请减至2次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2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现行规定,每辆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最多可申领3张临牌,每张临牌的有效期最多为30天。

  对此,一名交通管理者表示,上海实行机动车牌照额度拍卖制,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有序增长,此次紧缩了临牌的使用期限,目的在于倡导市民“先拍牌后买车”,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保有量的管控措施。

  “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该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开车禁止浏览电子设备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随着上海投入使用100余套自动抓拍“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的电子警察设备,开车拨打接听手机电话的驾驶员明显减少。但是,在等红灯、遇拥堵慢行时,使用手机的驾驶员仍不在少数。

  此次《条例》除重申“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外,还增加了“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的规定。在一些交通管理者看来颇具前瞻性,“这意味着不仅不能手持拨打接听手机,也不能用手机发微信等,甚至包括平板电脑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子设备,在驾车时都不能使用。

  目前,对于该项规定的执法细则暂未公布,但根据现有规定,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的,将被处以记2分、罚200元的处罚。

  乘车人也要系安全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使用安全带。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除了机动车驾驶人外,《条例》首次明确,乘车人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如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保护未成年人乘车安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若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对车辆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据悉,早在2013年,上海便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上述内容。此次《条例》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衔接起来,将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最高行驶速度有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不得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违反该规定,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违法应15天内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对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无异议,当事人需在15日内处理该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累积5起以上,可被处以暂扣行驶证的处罚。这对习惯在验车时一起处理交通违法的驾驶员,需要引起重视。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上海交警APP和牡丹畅通卡等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的线上平台,市民不必一定要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去排队处理。

  公交专用道节假日开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同时,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道并不包括71路中运量公交专用道。

  与目前全年早晚高峰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的规定相比,《条例》的这条规定更加切合市民的需求,可以最大限度利用道路资源。

  交通违法挂钩信用体系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记者注意到,《条例》新增的“综合治理”一章强调,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在交通管理者看来,交通违法和信用体系挂钩的做法,是为了通过信用体系的杠杆,来提高交通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根本目的是维护法治精神,倡导文明守法。

  首次出现“叠加处罚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对于这项规定,上述交通管理者表示,这是一种“叠加处罚”的措施:“这几种交通违法行为看上去不是危害很大的行为,但表现出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法规的漠视。这项规定的目的主要还是在于,提高交通参与者对法律的敬畏,培养尊法守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