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开展出租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治理行动,严查严处出租汽车行业顽症

12.06.2017  16:31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行业执法监管,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市交通执法总队已从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出租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治理行动。

一是以 8 项执法监管为重点。 本次将坚持以出租行业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执法监管重点,严打出租行业顽症,对个人着重查处:拒载、绕道多收费、计价器舞弊、扰乱营运秩序、无出租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等5种违法行为。同时,将进一步检查涉及企业管理相关的3种违法行为:企业对退市出租车未严格执行清标改色标准,企业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企业违法率超过4%等违法行为。对出租行业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从严处罚,该吊证的坚决吊证、该暂停营业的坚决暂停营业。

二是 12 种违法行为将处以吊销出租车准营证处罚。 (1)一年内已被处暂停营业,再次发生应处以暂停营业的违法行为的;(2)多收费超过标准200元以上或者超过标准2倍以上;(3)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车费发票且多收费的;(4)恶意捉弄、侮辱或殴打乘客的;(5)被处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营业的;(6)利用客运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损坏,以及利用其它手段舞弊的;(8)被处行政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9)窃取乘客卡内资金的;(10)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非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11)驾驶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12)假冒出租汽车或者驾驶假冒出租汽车的。

三是 12 种违法行为将处以暂停营业 15 天处罚。 (1)驾驶员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的;(2)多收费超过标准100元以上或者超过标准1倍以上的;(3)擅自降价,发生两次以上的;(4)载客不使用计价器的;(5)计价器损坏,在当次营运业务结束后继续营业,发生两次以上的;(6)营运中以物品遮挡计价器主机面板,发生两次以上的;(7)擅自拆动计价器钳印,发生两次以上的;(8)不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造成乘客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9)未按规定输出营运管理卡内营运数据、修改营运管理卡内营运数据或者营运时未使用本人营运管理卡,发生两次以上的;(10)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其他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的;(11)扰乱营业站点秩序的;(12)采用暴力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或者未采取暴力方式拒绝检查发生两次以上的。

四是强化企业源头监管。 对于客运车辆退出营运时,企业未按规定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企业,初次发生的,将对企业处以每辆车200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将对企业处以每辆车5000元罚款。同时,对于月违法率前10的出租企业,市交通执法总队将联合市运输管理处约谈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针对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6月8日下午,市交通执法总队出动20余名执法人员,再次在虹桥火车站南出发层对出租汽车扰乱站点营运秩序、拒载、无出租车驾驶员准营证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在半个多小时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共检查100余辆出租车,共查获9辆出租车驾驶员无准营证,同时,另一路执法人员在虹桥火车站北出发层查获1辆出租车计价器舞弊案件。专项行动本月开展一周以来,交通执法部门已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7次,已查获出租汽车各类违法行为60余起。通过前期执法部门的大力整治和企业的宣传教育,在执法现场并未发现有出租车在出发层违规载客,扰乱站点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