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新规

15.07.2017  22:23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