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探子不成要求妻赔违约金 内容违法终被判无效

25.08.2016  02:32

  离婚之后,父母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驳回了父亲因探视不成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月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至法院探视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育费,如王女士不履行探视权问题,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但此后双方就探视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