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挤下车摔伤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担责赔偿18万

16.01.2016  05:40

  60岁夏阿姨乘公交上班,刚上公交车又被下车人潮挤下,跌倒受伤,公交车却关门扬长而去。夏阿姨以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因尚未买票,对方否认运输合同成立。青浦区法院明辨法理,认定合同成立,判决公交公司担责,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14年4月的一个礼拜一,早上7点,夏阿姨就等在公交车站,眼看公交车已经驶来,却因前方的红灯停了下来。等车乘客为早点上车,蜂拥而去,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司机师傅就开门让乘客上车,夏阿姨随着人潮登上车去,不想下车的人潮也不小,硬生生地把夏阿姨又挤了下来。相对方向的冲力使夏阿姨重心不稳,腿一软便跌倒在地。看见公交车已经驶离,夏阿姨甚是委屈,但盆骨受伤起不了身,多亏旁边的好心人将夏阿姨送至医院救治。

  夏阿姨被鉴定遗留骨盆畸形愈合,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为了治疗和恢复身体,她花了不少钱,同时也很久不能上班,损失有十几万元。要去追查推挤之人显然不易,而自己是在公交上出的事,公交公司应该负责,于是夏阿姨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由青浦区法院吴小国法官审理,在对起诉状、视频监控等证据分析后,吴法官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晰,双方也未有争议,案件焦点集中在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问题上,原被告对此也是各执一词。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客运合同中,上车买票形成合同关系;上车后未来得及买票时,必须是在车门关闭并开始行驶时才可成立合同关系。原告上车后尚未买票,且在车门关闭前已经下车。因此,原被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何来违约。

  虽然法律规定交通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生活中客运形式复杂多样,有的是买好票上车,有的却是上车后买票,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交运输属于城市交通运输,根据其交易习惯,公交车的运输线路、停车地点、车票价格相对固定且为公众所知晓。公交公司不提前预售某班次车辆的车票,而是乘客先上车,再自动投币或买票。这种情况显然同一般交通运输不同。

  这种特殊合同关系的关键是对公交停车开门行为的判断。一方面,驾驶员停车开门是希望乘客上车。而乘客一旦上车买票后,公交车驾驶员必须将乘客运至特定站点,不得拒绝。可见公交车开门即为向乘客发出的要约。另一方面,乘客在公交停车开门后可以选择上车,也可以选择不上车。一旦选择上车并采取行为(登车),就表明其要搭乘该公交到达目的地,也就是乘客以登车的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分析至此,吴法官重新审视案件,此案中公交车已经开门让乘客上车,即已发出要约,而原告虽尚未交费,驾驶员也尚未关门,但原告已登上车即已作出承诺。

  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开始履行。而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有权选择依据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