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两项新政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18.09.2014  10:56

  新华网上海9月17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政府法制办17日表示,根据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在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复议权,就是将原来由条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复议权,集中到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层面。这种复议职能的划转是彻底的,即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复议决定。这既与自贸试验区集中行使审批权和处罚权等综合执法体制相适应,也有利于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提高复议质量和公信力。

  申请人若无法判断是向市政府,还是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直接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转送。

  第二个新政则畅通了公众监督渠道,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办提出书面建议,法制办应当予以核实处理。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建议权”升级为“法律审查申请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这一制度创新立足于积极预防和处理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通过加强公众监督,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和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

  在2014年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我国政府承诺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制度创新将为我国履行这一承诺作出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