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疾儿童救助对象扩至“未满18周岁”

20.12.2018  17: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刚刚公布。《实施意见》的救助人群年龄高于国家标准。《实施意见》针对0~6岁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本市结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并参考国际标准,将救助对象年龄扩展至“未满18周岁”有康复救助需求的残疾儿童,与国际标准接轨。

  据悉,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从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健康上海”高度入手,既全面涵盖《意见》内容,又高于《意见》要求,体现了上海特点,涵盖了基本公共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康复与教育、辅助器具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健康上海”要求相匹配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现全覆盖。

   ■《实施意见》部分保障措施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儿童专业康复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儿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范围,避免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致困。

  ●确保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入学(园)评估覆盖率达到100%。

  ●探索将安全、有效、经济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满足残疾儿童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

来源:解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