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规定:违停乱鸣号等一年十次以上要重罚

09.11.2016  20:12

 

  (图1)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从重处罚。(新民晚报记者姚丽萍)

   新增一个条款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一个条款,规定:机动车一年内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10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涉及“四种情形”——

  ◆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涉及——

  ●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