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立城乡居民统一医保 社会保障一体化短板被补上

25.10.2015  18:49


上海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会有进一步提高。经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今后上海不再有城镇居民享受居民医保、郊区农民实行新农合政策之分。上海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最后一块短板将被补上。

据介绍,《城乡居保办法》破除了城乡户籍限制,为原来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户籍、和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居民,搭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平台。为此,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城乡居保办法》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待遇。这意味着,今后全市73万农民,不再会因地域经济差异而医保待遇不同,相反他们可以和全市近260万城镇居民一样,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补上了上海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短板。因为原来上海社会保障体系中譬如养老、失业保险等一些保障政策,也有城乡分割,但这几年都已实现一体化,只有农民和居民的医疗保险还分"新农合"和"城镇居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上海已基本实现社保制度城乡一体化。


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将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为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便捷,2016年起,城乡居民将全面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为尊重农村居民就医习惯,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使他们仍然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


城镇居民保险与"新农合"合并,成为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得到的最大实惠是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具体来看,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降低了,农民居民的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像城市居民一样"上不封顶"。


据介绍,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除财政补贴外,个人需缴费为:70岁以上老人340元,60-69岁人员500元,19-59岁人员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100元。和原来的城镇居保以及"新农合"相比,城镇居民中19岁以上人员的个人缴费仍维持原来的标准不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标准增加了10元;绝大部分区县70岁以上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有所下降,其他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小幅增加,增加金额在30元到40元不等,不过与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将全部由各区县政府或村集体经济补助。

虽然缴费标准有升有降,但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所有参保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得到更多实惠,尤其是农民。

首先,《城乡居保办法》在适度提高城镇居民住院待遇的同时,着力提高农村居民住院保障水平。具体为:每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50元、100元、3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 60岁以下人员,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报销80%、75%和60%;60岁以上人员,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报销90%、80%和70%。住院费用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不执行分类支付政策。通过以上调整,使农村居民住院的实际报销水平提高约10个百分点。
其次,合理设定门诊待遇,进一步鼓励门诊医疗下沉基层医院。具体为:门诊设起付标准,19-59岁人员为500元,60岁以上老人和少儿学生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不必支付门诊起付标准,直接报销80%。门诊费用不设封顶线,不执行分类支付政策。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最后,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2016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明天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如果逾期参保,会有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看看新闻网记者 虞之青 王天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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