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内容

13.04.2016  15:20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6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了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主要内容,以及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有关情况。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修订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条例》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提供了制度安排,为实现“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本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了法律依据。

  概括来看,《条例》立足上海老龄化发展实际,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制度创新:

  (一)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经过多年努力,本市已构建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建立了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已达到660元,位居全国之首。同时,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16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中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直接报销80%,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70岁以上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在住房保障方面,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提出申请实物配租的,还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条例》中关于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的多项规定,必将有力推进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条例》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将是本市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自2013年7月以来,市人保局逐步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2016年已逐步在全市推开。在此基础上,本市正在研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按照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要求,本市积极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二)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条例》第25条提出,“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这是本市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大民生政策。

  去年12月初,在前期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渠道以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方案进行了完善,目前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同步实施。

  (三)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社会服务”是《条例》的重点内容,分量较重,社会关注度较高。重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条例》在“社会服务”章节中提出要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这是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旨在通过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派单、统一监管,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和需求的公平有效对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该制度从去年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目前正在向全市面上推开,要求今年年内全市普遍实施。第二,《条例》对重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截至2015年末,全市累计建有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42家,为1.5万名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健文体、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累计建有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34个,为7.3万名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总的来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远远不足,今后,在继续推进养老床位建设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嵌入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第三,《条例》在多个章节提出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要求。这也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呼声比较强烈、迫切要求突破的内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近期,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四)切实落实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条例》专设“社会优待”章节,对老年优待做了详细规定。本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的优待措施。比如,在卫生保健方面,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医和优先安排住院的便利,落实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等便利措施。在维权服务方面,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或接受立案材料。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在交通出行方面,本市首批50辆无障碍出租汽车已投入使用,优先服务于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园优惠方面,全市165座在册城市公园中,146座已实现免费开放,19座收费公园除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入园外、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不同程度的门票价格优惠。近期,市绿化市容局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的措施,拟从5月1日起,6座市直属公园(上海动物园、上海植物园、共青森林公园、滨江森林公园、古漪园、辰山植物园)实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入园。相信在《条例》的推动下,会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待优惠服务。

  (五)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赡养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老年人侵权案件、子女不尽赡养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法条的操作性办法还有待细化。最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已向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开展家庭养老责任实现途径的专题研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专项调研,健全老年维权网络,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龄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下一阶段,本市将结合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促进“十三五”上海老龄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发布会上,朱勤皓还专门就本市即将推出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方案作了介绍。该制度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预计年财政投入超过45亿元。

  为做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前一阶段,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精心设计操作方案。考虑到此项制度涉及280多万老年人,数量庞大、社会关注度高,专门安排了集中办理阶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到居(村)委办理。从4月11日至5月31日,各居(村)委集中接受老年人咨询、申请、办理和领取“上海市敬老卡”。原社会保障卡(敬老服务专用)5月1日起停止申办,6月25日起停止使用。6月底,第一笔津贴会在统一时间发放入卡。今后新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老年综合津贴事宜。有关部门特别提醒本市符合条件的老年市民,集中办理时间自4月11日起持续到5月底,请大家按照各居(村)委的统一安排有序申请,错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