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

19.09.2018  15:2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8]8号)精神,本市于2018年与全国同步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普查的单位清查时间为8月至12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是摸清本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界定本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等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所有普查对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员开展工作,如实填报清查表,不得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资料。

四、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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