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29.07.2016  16:39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共8章91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绿色发展”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从60条增加到91条。
      《条例》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绿色发展,突出源头防治,从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二是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是全面监督,督企与督政并重,在强化企业防治污染主体责任的同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四是严格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金额,扩大按日计罚、双罚的种类,对大部分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都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具体解读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