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修订发布

22.10.2015  13:1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修订工作严格按照依法、延续、引导、可行的原则开展,为下一阶段促进和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五项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实现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大正在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扶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此次文件修订正是基于以上大的政策背景,更好地适应政策法规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

管理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类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另有文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5号)予以管理。

新修订的文件具有诸多亮点。一是加强了民非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文件指出:民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鼓励民非教育机构特别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为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二是调整了民非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面积要求,文件指出:民非教育机构的教学行政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实施全日制寄宿制非学历教育的民非教育机构,实际使用的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寄宿生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三是新增了对互联网教育的规定,文件指出:申请设立仅以互联网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民非教育机构,不需要具有实际教学场地,但应当具有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四是加强了对民非教育机构的扶持和鼓励,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非教育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民非教育机构的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对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下一步,市教委将跟踪分析《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依据社会反馈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编制指导性手册,对相关行政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办学者开展专题培训,推进文件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