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19.02.2015  19: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 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 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 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