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6.07.2017  01:52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4月12日正式向上海市反馈了督察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上报《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整改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全力以赴、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上海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努力走在前列。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全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到2017年9月底,整改落实工作全面达到督察要求,具体事项整改措施除个别工程性项目受施工周期制约外,力争全部完成。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取得较大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至42微克/立方米;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提出的三大方面问题,分解成46项具体问题,按照“一项一方案”形式明确整改措施,形成《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一明确整改牵头和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可操作、可跟踪、可考核。坚持问题导向,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整治计划,大力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处置、黑臭河道整治、垃圾综合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制约瓶颈,结合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由点及面,举一反三,深挖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健全市场化治污政策机制,强化绿色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
      为坚决完成问题整改,制定了五方面的强化措施。
      一是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决策和责任落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着力提升思想站位,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环境保护责任,制定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建立环保责任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快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环保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比例保持在3%左右。
      二是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之路。严守资源生态环境底线,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持续优化能源结构,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降低。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进一步提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到2020年,基本完成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行业整体退出,实现园区外四大工艺等7个行业生产点总量减半;力争提前将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到200万头标准猪以下。
      三是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加强水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底前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到2020年全市原水供水总量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60万立方米/日。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到2020年,钢铁、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强化垃圾综合治理,2017年9月底前完成安亭、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老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加快建立资源整合、权责明确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到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比2015年增加1平方米。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努力树立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和“三生”协调发展的新标杆。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三轮22个市级地块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四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地方环境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新手段新措施,加强跟踪巡查和执法督查,确保督察组交办的1893项信访件件落实。
      五是持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建立责任明确、督察到位、追责有力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进市场化治污机制,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落实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完善全市碳排放交易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四方面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二是严格督导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落实闭环管理,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项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三是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不力、未完成环保重点目标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列入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清单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追责。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上海市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的殷切期望和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地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入脑入心,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把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以点带面、举一反三,以更大气力、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自觉地走出具有特大型城市特点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建设更加宜居、更具魅力的生态之城。

附件1

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特制订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上海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环保工作努力走在全国前列。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生态环境作为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定走以生态和创新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环保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比例继续保持在3%左右。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取得较大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至42微克/立方米;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
      (二)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整治计划,大力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处置、黑臭河道整治、垃圾综合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梳理出的46项具体问题,按照“一项一方案”实施清单制管理,细化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逐个销号,强化闭环管理,坚决整改到位,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见成效,解决好水环境治理、垃圾治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完善长效机制。到2017年9月底,整改落实工作全面达到督察要求,具体事项整改措施除个别工程性项目受施工周期制约外,力争全部完成。
      (三)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制约瓶颈,结合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由点及面,举一反三,深挖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健全市场化治污政策机制,强化绿色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统筹,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决策和责任落实
      1.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思想站位,深化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对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定位、市民环境需求和超大城市实际,进一步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仍然是影响上海整体发展的一个突出短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关于本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出台《上海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将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中。国有企业必须带头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市域外投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
      3.建立环保督导督察制度。完善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督导制度,加强对水环境治理、垃圾综合治理处置、执法监管等重点整改事项的监督落实,持续强化对“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小河道治理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督促推进。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出台《上海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对各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落实不到位的加强追责问责。
      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本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生态环保指标的考核权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建立环保责任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快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
      5.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保领域投入,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
      (二)保护优先,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
      1.严守资源生态环境底线。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城市发展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出台《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快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减量化,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建立具有上海特点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
      2.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施全市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耗双总量控制,进一步压减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巩固全面取消分散燃煤成效,到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降低,天然气、光伏和风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3.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坚持调整淘汰与提质增效并举,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专项、重点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标准、市场及政策扶持等手段,加快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推进钢铁、石化、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和四大工艺等重点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低端仓储物流等调整,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运行和整治,严格禁止并坚决淘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到2020年基本完成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行业整体退出,实现园区外四大工艺等7个行业生产点总量减半。加快推进高桥石化、吴泾等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研究推动杭州湾北岸地区制造业升级,分类推动普陀桃浦科技智慧城等50个重点区域结构调整。以恶臭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完成《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2015-2017年)》各项任务,持续推进石化化工集中区域环境改善和绿色发展。加快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化肥农业施用量只减不增,巩固取缔不规范养殖场(户)的成效,力争提前到2018年将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以下。持续推进建设、交通等领域绿色发展。
      (三)补好短板,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以保好水、治污水为重点,全面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消除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隐患,2017年6月底前全面清除黄浦江及其支流非法浮吊船作业,加快推进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全力推进太浦河危险品船舶禁运。到2020年,全市原水供水总量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加快提高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工程,按照“泥—水—气同治”原则加快推进污水厂污泥处理等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市政管网雨污混接和市政泵站的截污改造力度,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加大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治污的监管力度,杜绝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按照全覆盖、水岸联治的要求,加快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确保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
      2.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石化化工、涂料、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快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宝武集团等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2020年钢铁、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公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提前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不断深化高污染车限行和淘汰更新。推进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全面深化工地、道路、码头和工业企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汽车维修行业、餐饮油烟等社会生活源整治。
      3.强化垃圾综合治理。按照全程分类、循环利用原则,编制实施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期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2017年9月底前完成安亭、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老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明确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强化源头申报、转运、消纳处置或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严查严惩垃圾违法违规转运处置,完成非法处置地和简易垃圾堆场的环境修复。
      4.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全面实施《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加快建立资源整合、权责明确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耕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确保农产品环境安全。实施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入推进土地开发再利用的环境监管,有序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5.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基于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目标,逐步推进“水、林、田、滩”复合生态空间格局优化,加快实施生态廊道、农田林网、郊野公园、楔形绿地、城市绿道和立体绿网等建设。到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比2015年增加1平方米,加大对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坚持生态立岛原则,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努力树立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和“三生”协调发展的新标杆。
      6.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聚焦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问题集中的重点区域,滚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三轮22个市级地块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区域环境面貌持续改善。对清拆区块后续利用,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和绿化造林,巩固整治成效。
      7.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对中央环保督察以来排查出的3607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淘汰关闭、整顿规范和完善备案,结合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治理等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应停尽停、应改尽改,2017年4月底前基本整改到位。同时,建立完善执法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反弹回潮。
      (四)铁腕执法,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修订《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建筑垃圾、土壤、危险废物等领域立法。对标国际先进、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台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修订《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收严纳管企业排放标准。
      2.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纳管企业监管机制,强化水务、环保部门的管理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环保部部署推进备案制改革。出台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积极探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完成本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市、区、街镇的三级环境监督网络,推动执法重心下沉,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推进环境执法与城管综合执法、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部门与法院落实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的机制,强化联惩联治。加快环保诚信体系建设,扩大企业环境责任报告发布范围。
      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以纳管企业、涉重金属企业、黑臭河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饮用水源地及违法违规项目整治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新手段新措施,曝光典型案例,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利益获得者和姑息纵容者。依法依规处理环境保护信访和“12345”市民热线有关工单,积极回应市民环境诉求,加强跟踪巡查和执法督查,做好“回头看”,确保督察组交办的1893项信访件的落实。
      (五)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1.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出台《上海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明确、督察到位、追责有力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充实和规范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2.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批项目、核总量、倍量削减”机制。结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体系,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逐步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
      3.积极推进市场化治污机制。以除尘脱硫脱硝、市政污水改造、有机废气治理、电镀废水治理、餐饮油烟整治、扬尘污染控制、污染源在线监测等领域重点,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稳妥落实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环境税费的治污杠杆作用。继续完善全市碳排放交易机制,探索发电权交易,促进能源结构清洁化。有力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
      4.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大治理、大保护,强化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协同与对接。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协作、机动车异地同管、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高污染天气协同应急等重点工作。完善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跨界水源地的共同保护。持续提升临界污染源监管联动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上海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整改、督察、问责、宣传四个专项组,由环保、督查、监察、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四个专项组组长,负责具体推进、督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落实闭环管理,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项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定期跟踪督查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
      (三)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不力、未完成环保重点目标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列入督察组移交问题清单的事项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责。涉及督察组移交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征得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全市整改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附件2

                                                                                                                                          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1.1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工作部署与国家要求存在差距。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但上海市2015年12月出台的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推迟到2020年底,由此导致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滞后,一定程度加大了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优化。
      整改目标:对《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污水厂提标改造时间节点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全市提标改造工作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将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工程纳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立市、区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积极解决提标改造过程中的各项问题。所有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均已开工,廊下、兴塔等5座郊区污水厂已经完成。(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2)加紧实施25座污水厂提标改造,其中石洞口等22座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完成,竹园第一、第二污水厂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厂2019年完成。(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1.2  地方环保法规部分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2015年11月印发的《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将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建设阶段导致排放污水超标的情形列为从轻处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保“三同时”有关规定。此外,该裁量基准规定,对于废水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形,仅予以罚款,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应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修订完善裁量基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2017年4月底前,完成对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裁量基准的修订,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并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要素的罚款金额。(市水务局)
      (2)水务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并移送环保部门,与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查处;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3  水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未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明确要求,油墨、淀粉、纺织染整等行业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执行间接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浓度限值分别为300毫克/升、300毫克/升、200毫克/升),但上海市水务部门对此类行业企业核发排水许可证时,未执行国家要求的行业标准,以化学需氧量浓度不高于500毫克/升的纳管标准,向68家相关企业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完成相关企业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整改;修订油墨、淀粉、纺织染整等行业核发排水许可证执行的排水水质标准,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已向相关企业下发监管告知书,要求按照油墨、淀粉、纺织染整行业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污水。(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2)全面梳理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水水质标准,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T31962-2015),对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新建(包括改、扩建)排水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时即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排水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2.1  督察组抽查发现,仍有大量违法违规项目未纳入清理范围。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未要求各镇开展全面排查,仅上报104个“久拖不验”项目,川沙新镇、祝桥镇、航头镇工业区外还有大量企业未排查到位。奉贤区奉城镇有976个木业加工违法违规项目未上报纳入清理整治清单。松江区约2900多家小散企业大多没有环保手续,均未纳入清理整治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推进落实长效机制。
      整改目标: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回潮。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排查工作,要求结合“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市环保局)
      (2)全市按全口径新排查出的36078家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其中,浦东新区共排查出6007家(川沙新镇、祝桥镇、航头镇分别是675家、918家、663家),奉贤区共排查出6912家(奉城镇1684家),松江区共排查出5429家,均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市环保局、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3)已开展对各郊区及重点街镇的5轮专项督查,确保清查工作落实到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4)从村镇经济发展模式、镇区环保监管机制、网格化管理、环保执法监管等方面,研究完善从源头防止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生和回潮的长效机制。(市环保局、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2.2  一些列入清理范围的违法违规项目未完成整治。奉贤区奉城镇列入清理范围的46个违法违规项目,有31个仍未完成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确保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内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清理整治到位,整治成效符合环保部要求。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全面部署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边督边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时限以及落实边督边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环保局)
      (2)各区已制定边督边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街镇,细化清理整治工作计划,确保彻底、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对未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督察组指出的奉贤区奉城镇31个未完成整治的违法违规项目已基本完成整治。(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3)加强协调推进、督查检查,以督促改;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评估工作,并报环保部。(市环保局、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4)严格执法监管,发现一起、清理一起、严惩一起。(市环保局、相关区党委和政府)
      2.3  金山区上海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客乐思人造石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底前淘汰关闭,现场督察时仍正常生产。朱泾镇和张堰镇政府擅自将企业淘汰关闭时间调整至2017年底。
      牵头单位: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金山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对上海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上海客乐思人造石制品有限公司实施淘汰关闭。
      (1)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措施,环保部门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落实上海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关停工作。(金山区政府)
      (2)上海客乐思人造石制品有限公司已停产。在企业未完成搬迁前,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关停落实到位。(金山区政府)
      (3)对于金山区内已完成停产的企业,出台巡查机制,完善长效管理,避免反弹;对出现反弹的企业,严肃处理。(金山区政府)
      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运输,以及消纳场地监管等工作职责没有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本市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全程管控要求,加大对建筑垃圾流量、流向的掌控力度,规范运输过程,确保建筑垃圾实现无害化消纳处置,并推进资源化利用。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出台《关于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区政府必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开展中转分拣避免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渠道。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全市建筑垃圾全程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2)完成建筑垃圾管理政府规章修订、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梳理5类建筑垃圾的源头申报、中转运输和末端消纳等全程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结合围填海、滩涂整治等消纳渠道做好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管控责任的落实。加强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堆放、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管控责任的落实。加强联合执法打击力度,持续形成对非法倾倒处置垃圾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机场集团、城投集团)
      (3)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巩固辖区全程管控成效,完善属地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督查,总结经验和做法,优化监管模式,形成长效机制。(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
      3.2  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就发现6处垃圾违规倾倒点,均为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倾倒、填埋。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形成切实有效的、责任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非法转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发生。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对环保督察中发现的6处违规倾倒行为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浦东新区政府、奉贤区政府、金山区政府)
      (2)2017年5月底前完成6处非法倾倒点整改工作。(浦东新区政府、奉贤区政府、金山区政府)
      (3)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违规倾倒处置垃圾情况全面排查和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4)研究出台长效管理机制,做好工作推进情况督查督办。(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3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跨省转移未按规定征询转移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导致异地违规倾倒垃圾现象严重。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即知即改;完善长效机制。
      整改目标:坚决杜绝异地倾倒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工程渣土跨省规范化资源利用机制。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落实林地建设属地消纳渠道以及围填海、滩涂整治等市级消纳渠道,目前已具备稳定消纳处置能力。(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机场集团)
      (2)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落实装修垃圾、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泥浆集中干化设施的规划布局,“十三五”期间加快推进功能化设施建设,提升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区政府)
      (3)与周边省市共同开展建筑垃圾跨地区资源化利用模式研究。(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
      3.4  生活垃圾违规处置问题突出。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2015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应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理能力达到3.34万吨/日,但上海市目前处理能力仅为2.4万吨/日,存在较大缺口。“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10个生活垃圾填埋、焚烧设施,截至2015年底仅完成3个。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已确定方案;闵行一期已建成;嘉定焚烧厂2017年6月建成;老港二期已开工,闵行二期2017年12月开工;2019年全面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建成嘉定焚烧厂,基本完成“一主多点”布局建设;2019年建成老港再生能源中心二期工程和闵行二期项目,全面完成规划的设施建设目标,形成与上海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完成规划调整。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批准本市“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2.7万吨/日的处理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
      (2)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10座新建设施已建成6座,嘉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计划于2017年6月建成投运;老港再生能源二期已开工,预计2019年建成;闵行项目一期已建成投产,二期计划于2017年12月开工,2019年建成;江桥扩能项目经“十三五”规划调整平衡,不再实施。(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嘉定区政府、城投集团)
      3.5  一些区、镇为完成生活垃圾减量化考核目标,通过异地转运等手段非法处置垃圾。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在结算报表中将4万余吨生活垃圾登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逃避检查,与无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口头约定,由其承运处理生活垃圾,部分垃圾被非法跨省倾倒。嘉定区政府委托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超负荷处置生活垃圾,异味扰民问题十分突出。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环卫所违规将生活垃圾及垃圾中转站委托无资质的上海康家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管理,并允许该公司违规将垃圾运至外省处置。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
      责任单位:杨浦、嘉定等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即知即改;持续完善长效管理。
      整改目标:杜绝生活垃圾异地转运,规范处置设施运行,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全市已停止垃圾异地转运处置,加强对全市生活垃圾转运点监督,并强化相关制度落实。进一步梳理各区生活垃圾计划量,将整治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等纳入生活垃圾计划量控制范畴,并充分考虑各类潜在增长因素,着力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出路和管理问题。(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2)杨浦区积极开展非法外运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对接,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非法倾倒垃圾已由无锡市政府组织清除,并转运至正规垃圾填埋场处置,责任人已支付相关工程费和环境修复费用。违规单位和人员均已处理。所有垃圾均已纳入本市正规垃圾处理场安全处置。(杨浦区政府)
    (3)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已停止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已制订生活垃圾转运至市属生活垃圾的物流方案,启动物流调整,对场内垃圾残渣落实异味控制措施。2017年6月嘉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建成运行后,场内残渣将运往焚烧厂作无害化处理,并同步做好原安亭厂厂址环境治理工作。(嘉定区政府)
      (4)嘉定区政府已责令黄渡环卫所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将本区所有垃圾纳入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立了区内相关长效管理措施。(嘉定区政府)
      4.1  老港垃圾填埋场是上海市重要的垃圾处置场所,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滞后,每天产生的6000吨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污水管网。市绿化市容局未按相关要求,督促其开展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市水务局违规同意其垃圾渗滤液按化学需氧量浓度不高于1000毫克/升的纳管标准进入污水管网,远超国家不高于1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已确定整改方案;老港生活垃圾处置公司渗滤液扩能升级改造工程2017年6月底前开工,老港综合填埋场一期渗滤液处理配套项目升级工程  2017年9月底前开工;2018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老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后全面达标排放,排放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市绿化市容局印发《关于做好老港四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老港四期立即启动改造工作。在老港再生能源二期项目建议书中已将老港综合一期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项目升级改造工程一并启动。(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城投集团)
      (2)老港生活垃圾处置公司已制定渗滤液扩能升级改造的方案,确定最终实现3200吨/日处理能力,并达标排放;老港综合填埋场一期32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配套项目升级工程已纳入老港再生能源二期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城投集团)
      (3)老港固废综合开发公司和老港生活垃圾处置公司分别启动老港综合填埋场一期、老港四期升级改造项目建设,2018年3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程和调试,基地实现渗滤液全面达标排放。(城投集团)
      4.2  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64.2倍。嘉定区垃圾残渣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
      牵头单位:嘉定区政府。
      责任单位:嘉定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完成相关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技术改造,并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停止接受垃圾,完成渗滤液处置设施整改,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确保达标排放。(嘉定区政府)
      (2)嘉定残渣垃圾填埋场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渗滤液预处理设施改造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加强后续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嘉定区政府)
      4.3  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
      牵头单位:崇明区政府。
      责任单位:崇明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已确定整改方案,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落实应急处理措施。2017年4月底前,将崇明填埋场渗滤液纳入焚烧厂处置;2017年5月上旬,新增1套移动式膜处理设施,应对夏季垃圾高峰的渗滤液处理需求。(崇明区政府、城投集团)
      (2)加快建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2017年4月底前确定技术方案,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9月15日完成整改。(崇明区政府、城投集团)
4.4  一些简易垃圾堆场严重污染环境,宝山区顾村垃圾堆场和闵行区朱家泾垃圾堆场已停运十余年,至今未完成封场,致使渗滤液流入垃圾场外的雨水沟或排入河道。
      牵头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责任单位:宝山区、闵行区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持续完善长效管理。
      整改目标:完成2个堆场封场项目。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宝山区顾村垃圾堆场和闵行区朱家泾垃圾堆场治理修复工程,分别于2017年1月、3月完成施工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施工内容包括堆体修整、局部绿化补种、雨水沟修复、垂直防渗以及封场后环境监测等。(宝山区政府、闵行区政府)
      (2)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堆点排查,根据排摸情况做好堆放点环境治理。(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1  截至2016年11月,全市259个市级考核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88个断面为劣Ⅴ类,占比为3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和政府。
      整改时限和目标: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全市259个考核断面中劣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30%以下;2020年,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贯彻落实2016年底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已建立市-区-街镇三级河长体系,进一步完善了责任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2)已印发《上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按月调度、通报,按年考核。(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和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管委会、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上海石化)
      (3)与“五违四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量、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抓住污染的源头问题,2017年底完成471条城乡中小河道以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河道等的整治,全市基本消除河道黑臭。(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和政府)
      (4)出台《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加大逐级检查考核力度;制定激励目标,鼓励各区提前实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5.2  2013年以来,宝山区水环境质量呈逐年恶化趋势,2015年河流和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13年分别下降30.7%和20.7%,16个考核断面全部为劣V类。
      牵头单位:宝山区委和区政府。
      责任单位:宝山区委和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劣V类断面比例控制在50%以下,力争2019年提前完成《宝山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1+16”个考核断面消除劣V类的考核要求。
      整改目标:2017年实现包括1个国考断面在内的“1+8”个考核断面消除劣V类;力争2019年实现全部“1+16”个考核断面消除劣V类。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全面推行“河长制”,成立区、镇两级河长办,建立河长工作清单和责任清单等配套制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宝山区党委政府)
      (2)强化河道整治,2017年完成“33+140+X”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确保黑臭河道发现一条、整治一条。开展水系连通工程,2019年前完成96条段断头河治理。开展河道生态治理,到2020年底建成“一镇一生态”河道水景观。(宝山区党委政府)
      (3)强化控源截污。将黑臭河道两岸及“1+16”水质考核断面核心整治区纳入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范围。2017年,完成1258个点污染源治理、50公里二级管网建设和30个排水系统311公里雨水管网雨污混接调查改造,基本完成6个排水系统建设,完成8座区管市政雨水泵站旱流截污改造,配合开展16座市管市政雨水泵站截流改造,完成畜牧养殖退养,完成1328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吴淞、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建成泰和污水处理厂。开展河道周边工业污染源治理,基本消除工业污染直排对水体的影响。对156个码头实施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宝山区政府)
      (4)强化执法监督。对河道范围内违章搭建、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开展新槎浦“三无”居家船舶清除取缔工作。(宝山区政府)
      (5)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养护保洁,加大引清调水力度。建立水质预警监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宝山区政府)
      6.1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闵行二水厂和奉贤三水厂取水口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
      整改时限: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闵行二水厂和奉贤三水厂取水口停止取水,并且不作为备用取水口;完成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根据《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规划》,加快推进金泽水库和黄浦江上游连通管工程建设。2016年底,金泽水库建成投运,黄浦江上游各区水厂均由金泽水库通过连通管提供原水,金泽水库太浦河取水口作为常规在用取水口,仅保留松浦大桥取水口作为备用,闵行二水厂和奉贤三水厂取水口已停止取水,不作为备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2)完成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
      6.2  黄浦江取水口范围内聚集上海船厂等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松江区政府。
      责任单位:松江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2017年4月20日前企业停产,对不停产的采取停水、停电措施;2017年6月底前全部关停、清拆黄浦江取水口范围内的上海船厂等工业企业。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印发《关于松浦大桥区域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函》,明确对上海船厂等7家工业企业整顿清理的要求。4月20日,对上海船厂等7家企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松江区政府)
      (2)2017年6月底前,关停、清拆上海船厂等7家企业。(松江区政府)
      6.3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仍然存在100余台浮吊船长期违法作业,部分浮吊船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青浦区政府、松江区政府、闵行区政府、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全面遣散黄浦江及其支流的196艘浮吊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发布《关于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设置浮吊设施的通告》,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设置浮吊设施,依法责令黄浦江上现有浮吊经营人永久驶离本市水域。196艘浮吊在4月底前全面清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青浦区政府、松江区政府、闵行区政府)
      (2)制定黄浦江砂石料船舶管理措施,并加快《上海市内河港区布局规划(2007-2020)》的修编和落地。(市交通委)
        6.4  黄浦江上游水源二级保护区存在大量违法违规项目及排污口,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293家违法违规项目和176个排污口未完成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青浦区政府、松江区政府、奉贤区政府、闵行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污口清理整治。
      整改目标:确保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并且清理整治落实到位;加快工作推进,按期完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剩余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组织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全面排查,排查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已全部纳入清理整治范围。按照《关于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指导意见》(沪环保评[2016]108号)要求,相关区政府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整治,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环保局、青浦区政府、松江区政府、奉贤区政府、闵行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2)加快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整改措施主要是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企业实施关停或截污纳管,并且以企业关停为主;对有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且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快推进截污纳管,9月15日前全面完成。(奉贤区政府、松江区政府、青浦区政府)
      (3)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区,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市环保局)
      7.1  浦东新区、崇明区至今未按要求建成相应的污泥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崇明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崇明污泥处理工程2017年4月底前开工,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海滨污水厂污泥处置依托在建的老港垃圾焚烧二期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建成崇明污泥处理工程;结合老港垃圾焚烧二期工程协同处置海滨污水厂污泥。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崇明污泥处理工程已于2017年1月完成招投标,4月底开工,2017年底前建成。(崇明区政府、城投集团)
      (2)海滨污水厂污泥委托老港固废基地协同处置,已与老港固废公司签订意向书,依托在建的老港垃圾焚烧二期工程落实,预计2019年6月建成试运行。(浦东新区政府、城投集团)
      7.2  老港垃圾处置基地128万吨含水率超标污泥长期堆存,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完善工程至今未完成。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石洞口污泥完善工程已开工,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老港垃圾处置基地暂存库区污泥处置试点工程已开工,2018年12月底完成,同步启动128万吨含水率超标污泥全面处置工程,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石洞口污泥完善工程新建部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原有设施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老港垃圾处置基地暂存库区污泥试点工程,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处置工程。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加快推进城投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工程建设。工程已开工,2017年底前完成新建部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原有设施改造。(城投集团)
      (2)开展老港暂存库区的污泥处置相关技术研究,继续开展后续处置试点工程,在完成试点工程基础上全面实施,确保污泥得到有效、妥善的处置。(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城投集团)
      (3)加强对老港暂存污泥库区的运维管理,委托专业单位维护库区,确保库区安全运行。(市水务局、城投集团)
      7.3  青浦区200吨/日污泥处理项目未落实环评“杜绝重金属超标污泥进厂处置”的要求。
      牵头单位:青浦区政府。
      责任单位:青浦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杜绝重金属超标污泥堆肥后用于园林绿化。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加强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重金属监测。自2017年5月起由原先每季度一次变更为每月一次。(青浦区政府)
      (2)规范污泥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自2017年5月起,青浦污泥堆肥厂原则上仅处理重金属长期达标的青浦污水处理厂和朱家角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堆肥后如用于园林绿化,每批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使用。重金属超标污泥经干化后单独填埋安全处置。(青浦区政府)
      (3)加强对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的监管。自2017年5月起,每月对污泥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出厂污泥台账记录等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青浦区政府)
      7.4  枫泾镇鑫晶山建材厂污泥制砖项目未开展环评,污泥贮存防渗措施不完善,渗滤液收集处理不到位。
      牵头单位: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金山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开展后评估,落实后评估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要求,2017年6月底完成污泥贮存防渗措施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的整改。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落实企业整改。2017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后评估;2017年5月底前不再接收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原料;2017年6月底前完成现存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清理、污泥贮存防渗措施及渗滤液收集处理整改。(金山区政府)
      (2)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生产合法合规。(金山区政府)
      (3)协调金山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由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等进行处理。(金山区政府)
      8.1  上海市涉重金属企业治污水平低。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显著提升企业治污水平,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梳理工艺落后、治污水平低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对已经纳入2017年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调整;对尚未纳入2017年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列入2018年计划,力争提前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2)从严收紧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改、扩建企业,一类水污染物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行业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或《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A级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3)加强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突击抽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4)对拟保留的涉重金属企业,列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按计划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
      (5)对拟保留的涉重金属企业,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8.2  全市有26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存在重金属超标情况,18家存在出水重金属超标情况,且6家长期超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金山区、奉贤区、嘉定区、青浦区完成整改;2017年9月15日前,全市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金山区、奉贤区、嘉定区、青浦区查清重金属污染源头,全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重金属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置,涉重金属企业废水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7年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一类水污染物的监管要求。(市环保局)
      (2)继续全面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溯源排查,查漏补缺,动态更新监管名单。(相关区政府)
      (3)对污泥和出水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自动监控设备、间歇性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以及纳管排放二类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加密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强化监测情况跟踪调度。(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4)从严收紧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改、扩建企业,自2017年4月1日起一类水污染物执行相关行业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或《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A级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5)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突击抽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6)对一年内有重金属指标超标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新、扩建涉及相关重金属指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区域限批。(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7)严格落实涉重金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要求,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相关区政府)
      (8)2017年底前,完成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或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安装使用。(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8.3  金山区有17家涉重企业无环评手续或“批建不符”,长期违法排污,2013年以来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重金属指标长期超标。涉重企业周边河道存在重金属污染。
      牵头单位: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金山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超标整改,2017年底前完成河道整治。
      整改目标:完成相关涉重金属企业无环评手续或“批建不符”的生产线停产;2017年6月底前实现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排放达标。2017年底前完成横塘港和王家泾河道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完成相关涉重金属企业无环评手续或“批建不符”的生产线停产。(金山区政府)
      (2)开展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整改。加大对继续生产的涉重金属企业的源头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对其他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摸。实施泵站水质监测,倒查排放源头。严格落实涉重金属环保违法违规企业关停要求。加强对污水厂的监管。(金山区政府)
      (3)实施横塘港和王家泾河道综合整治,开展沿河拆违、河道整治、水系沟通工程。加强沿河企业雨水排放口管理,推进截污纳管和管网修复。(金山区政府)
      8.4  奉贤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出水重金属超标问题。
      牵头单位:奉贤区政府。
      责任单位:奉贤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奉贤区3座污水处理厂出水重金属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实施泵站水质监测,倒查污染源头。(奉贤区政府)
      (2)对环保督察期间查封的无环评、批建不符的涉重金属企业坚决落实企业停产,拆除相关设备;对仍在生产涉重金属企业,加密监察、监测频次,加大节假日、夜间不定期突击检查力度。(奉贤区政府)
      (3)加强对其他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摸。按照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的要求,对确认的涉重金属企业分类管理,对需要淘汰关停的由属地政府落实关停、断水断电等措施,对纳入管理的加强日常监管。(奉贤区政府)
      (4)加强污水处理厂对进出水重金属浓度的监控,一旦发现重金属超标现象,及时报告。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出泥速度。(奉贤区政府)
      8.5  嘉定区3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镍浓度频繁超标,污泥重金属长期超标。
      牵头单位:嘉定区政府。
      责任单位:嘉定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3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重金属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水厂污泥处置去向。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全面排查涉重金属企业,发现未批先建的,立即停止生产,2017年6月底前拆除相关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于环保手续合法的企业,实施规范化整治。(嘉定区政府)
      (2)实施监管全覆盖,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污染区域限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加强污水市政管道污泥清理。(嘉定区政府)
      (3)严格控制污水厂污泥处置去向,落实污泥处置措施,严禁重金属超标污泥农用或园林绿化使用,确保污泥安全处置。(嘉定区政府)
      8.6  青浦区10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5家污泥重金属(主要为总铜、总锌、总镍、总铬)超标。
      牵头单位:青浦区政府。
      责任单位:青浦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重金属超标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城镇污水厂污泥重金属含量明显下降。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制订青浦区涉重金属企业整治方案,全面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工作。
      (2)完成涉重金属企业摸底排查,锁定整治企业名单,全面掌握所有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现状。对已列入区环保重点企业名单的电镀企业,加密监测、监察频次,严肃查处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对排摸的区级重点企业以外的涉重金属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密对污泥重金属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重金属和污泥重金属监测频次。(青浦区政府)
      (3)开展全区涉重金属企业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重金属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采取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按日计罚、“双罚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并从严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处理。(青浦区政府)
      (4)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完成整改。未完成达标排放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完成整改的,纳入区环保重点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青浦区政府)
      9.1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上海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已建成的5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10个,仅占总处理能力4%。截至目前,有21座污水处理厂仍在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占总处理能力68%。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各提标改造工程均已开工,2017年底前石洞口和所有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竹园第一和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019年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石洞口和所有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竹园第一和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执行标准全部达到一级A或以上。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高标准加快推进本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长江口、杭州湾执行国标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污水厂均已开工,5座郊区污水厂已完成,石洞口和郊区等22座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完成,竹园第一和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019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重大办、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2)将城镇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情况纳入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长制考核。(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10.1  中心城区雨污混接导致每天约20万吨污水直排;中心城区雨污合流泵站平均每日放江量达97万吨,其中旱流放江量15万吨;城区四大污水处理厂平均每日溢流量达40万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整改时限:已开展中心城区雨污混接调查和试点;2017年6月底前14座中心城区泵站截污改造全面开工;2017年底完成中心城区建成区雨污混接调查、改造试点和14座泵站截污改造;2020年底基本解决市政管道雨污混接、四大污水处理厂溢流问题。
      整改目标:2017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完成雨污混接调查,在改造试点基础上,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政排水管道混接改造工作,基本解决市政管道雨污混接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14座泵站截污设施改造,解决泵站放江对河道水环境的影响问题。2020年完成中心城区天山、桃浦等6座污水处理厂功能调整和初期雨水调蓄工程。结合实施污水厂提标改造和建设,基本解决中心城区四大污水处理厂溢流问题。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结合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排水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网系统,新建排水系统实现雨污水分流,提高雨水泵站截污能力。(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2)加快推进全市分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全市分流制地区已开展雨污混接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同步推进混接点的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政排水管道混接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协同工作机制,联合许可、监管、执法部门协同推进雨污混接专项整治。(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
      (3)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四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和虹桥、泰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设调蓄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设施抗水量冲击能力。(城投集团、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
      (4)加快泵站改造,中心城区14座泵站截污设施改造2017年6月底前全面开工,2017年底前完成。通过敷设专用截留管线、增设回笼管、更换截流泵、增设泵机变频装置等措施减少旱流放江量。(城投集团、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区政府)
      (5)优化泵站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泵站放江,做到旱天不放江、雨天少放江,加强泵站运行监管。(城投集团、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6)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天山、桃浦等6座污水厂功能调整为初期雨水调蓄,减少分流制系统雨天放江量。(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
      11.1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行为,由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上海市水务部门有法不依,处罚不严,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一些工业企业超标纳管问题长期存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履职尽责,强化对纳管排放二类污染物企业的监管。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条件,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水标准,强化发证现场核查。(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2)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务部门对全市二类水污染物排水户进行更严格的水质监测。(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3)修订完善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对违法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排水户,依法进行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水务执法部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11.2  水务部门未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11.3  依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严重超标的纳管企业应处5万元以上罚款,但2013年以来,市水务局处罚的422家严重超标纳管企业中,有375家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最低处罚标准;奉贤区严重超标纳管企业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比例接近90%;金山、嘉定等地也存在类似问题。对旭东压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浪速时装整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超标排放污水行为,水务部门仅予以警告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加大纳管企业监管力度,对严重超标案件按照《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2)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和奉贤、嘉定、金山等相关区水务执法部门已将2013年以来未按5万元标准以上处罚的严重超标的纳管企业列为重点执法监管对象,加强水质监测;发现违法现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11.4  环保部门没有有效执行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推进落实。
      整改目标:确保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的依法充分运用并常态化。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的运用要求。(市环保局)
      (2)建立监督机制,对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情况进行稽查和考核;对不依法运用的,通报批评。(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11.5  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截至2016年9月前,环境保护部门未将该企业危险废物纳入监管;青浦区上海华向实芯轮胎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保治理设施不配套,长期违法排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未依法进行按日计罚;青浦区华新污水处理厂自2015年以来出水氨氮频繁超标,最高浓度达22.4毫克/升,超标1.8倍,环境保护部门也没有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青浦区政府。
      责任单位:青浦区政府。
      整改时限: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向实芯轮胎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华新污水处理厂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加强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已依法查处三家企业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加快落实整改。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与相关危废资质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上海华向实芯轮胎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已搬离;华新污水处理厂自行增加进水监测频次,并正在开展相关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青浦区政府)
      (2)加强执法监管,从严从重惩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随机抽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水、气、危险废物等排放行为的执法检查。对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和移送行政拘留等环保执法新措施,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青浦区政府)
      11.6  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利用软管偷排污泥至城市污水管网,且废水稀释排放,在督察进驻前一直未受到查处。
      牵头单位:奉贤区政府。
      责任单位:奉贤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强化环保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规范企业环保行为。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2016年12月,已对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恶臭浓度超标排放、工业固废不规范处置、部分污泥排放至污水管网、冷凝水进入雨水管网外排等违法行为,分别作出6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经后督查发现该企业对恶臭超标违法事项拒不改正,予以180万元的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再次改正。(奉贤区政府)
      (2)督促整改,严格企业治污主体责任。2017年5月底前,该企业完成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加强对该企业监管,确保未完成达标整改要求不恢复生产。(奉贤区政府)
      12.1  对非诉执行案件,尚未形成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的有效机制,导致大量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未得到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2013年以来,全市约800个被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未完成整改但依然正常生产。督察组抽查的20家被责令停止生产的违法企业中,有15家仍在违法生产,华向实芯轮胎有限公司、宝罗奶牛场、惠广精细化工等,长期违法排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高级法院。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法院。
      整改时限: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环保违法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并形成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2017年9月15日前,市、区两级建立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配合落实强制执行措施的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执行环境处罚决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按照严格依法的原则,市高级法院出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相关指导意见,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措施。(市高级法院、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区法院)
      (2)对督察组提出的被责令停止生产但仍在违法生产的企业,由各区立即逐一落实整改措施,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任务。(各区政府、区法院)
      (3)加强对各区落实环境违法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督促。(市高级法院、市环保局)
      13.1  2013年以来,光明食品集团位于江苏省大丰飞地的8个养殖项目中,有5个项目环评未批先建、2个批小建大、1个未验先投,其中海北畜牧场、黄海畜牧场和丰海二场3个生猪养殖项目位于江苏盐城有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均无环评手续,生猪存栏量超过11万头。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光明集团。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完成8家养殖场的环保相关手续,养殖场粪污水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市农委牵头建立整改工作机制,责成光明集团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市农委、光明集团)
      (2)对养殖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落实环保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的养殖项目依法向江苏省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种养结合粪污还田管理机制,按照一亩地5头猪标准对养殖场周边农田进行合理配套,做到粪污水种养结合还田处理。加大科研力度,探索粪污处理新工艺、新方法,实现粪污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制订并实施“沃土计划”。(光明集团)
      (3)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与有关农场签订《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责任书》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等行为的责任,做到挂账督导、跟踪问效。(光明集团)
      14.1  重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督察发现,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等部分重点企业没有按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上海试四化学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金山区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上海石化和高桥石化达到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12月底,全面完成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持续推进深化治理。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落实《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2015-2017年)》,持续深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7年7月1日起上海石化和高桥石化全面执行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监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聚焦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防护林带建设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全面完成《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2015-2017年)》。到2017年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区域恶臭污染情况明显改善。(市环保局,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石化)
      (2)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要求,聚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增一批2017年治理项目,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石化)
      (3)深化推进上海石化和高桥石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在原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落实和深化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上海石化重点针对酸性水汽提装置、污水处理设施、储罐区域及部分化工生产装置等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并持续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工作;高桥石化在原有化工装置关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2017年内停产化工三部和化工四部的化工生产装置,同时深化硫磺装置、储罐区域等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并持续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市经济信息化委)
      (4)上海试四化学品有限公司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上海试四化学品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中12项治理措施已完成11项,最后1项即加装活性炭在线吸附再生蒸汽脱附冷凝系统项目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治理。(华谊集团)
      (5)进一步完善金山化工集中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控体系,加强监督监测,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环境执法,定期开展督查,加强跟踪评估。(市环保局,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15.1  上海市现有危险品仓储企业73家,其中未经环评审批32家,未经环保竣工验收7家,环境应急预案未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58家。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有关企业在2017年6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或完成清理整治。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在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定置管理安全评估中,将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环境应急预案未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情况作为否决项,由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不予通过意见书。同时,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企业未通过环评审查的仓储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全许可。(市安全监管局)
      (2)对所有73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开展排查,对于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严格依照《关于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涉二级水源保护区、一类污染物、危险仓储等重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中落实环境监管要求的通知》,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3)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未备案企业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
      15.2  上海鼎良实业有限公司为大型危化品仓储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长期违法经营,被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后仍拒不执行。
      牵头单位:奉贤区政府。
      责任单位:奉贤区政府、奉贤区法院。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依法关停企业。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立案受理奉贤区环保局对上海鼎良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生产的非诉执行申请,依法作出责令上海鼎良实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行政裁定书。(奉贤区法院)
      (2)2017年5月底前,依据奉贤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海鼎良实业有限公司强制关停。(奉贤区政府、奉贤区法院)
      16.1  高桥石化存在环境隐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高桥石化。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全面达标,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全面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推进高桥石化结构调整。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已关停和拆除高桥石化老区化工二部顺丁橡胶和苯酚丙酮装置;2017年9月15日前,拆除化工三部聚醚装置和化工四部DCP装置;继续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高桥石化)
      (2)已完成3#、4#硫磺装置尾气提标治理;成品油码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已对挥发性液体的拱顶罐安装密闭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处理,或按标准要求采用内浮顶罐或外浮顶罐方式;加快推进炼油污水提标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工作。(高桥石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3)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市环保局)
16.2  上海石化主要化工生产区限制带内相关搬迁工作进展,较慢。
      牵头单位:上海石化、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上海石化、金山区政府、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启动协调,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积极配合浙江当地政府开展居民搬迁工作。
      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
      (1)加强与浙江地方环保部门的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通过上海石化、金山区政府与嘉兴市政府的沟通,确定有效解决浙江居民搬迁问题的途径。(上海石化、金山区政府、市环保局)
      (2)上海石化进一步加强与嘉兴平湖地方政府沟通,就后续工作的开展加快达成共识,统一步调,尽快行动。开展“公众开放日”“共建文明单位”等活动,组织独山港镇人民走进上海石化,加强浙江居民对上海石化安全环保工作的了解,实现周边地区与企业和谐相处。(上海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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