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问答

11.04.2019  06: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6号)    问:为什么对《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答:2012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04号),目前此办法已执行到期。鉴于国家已出台了新《预算法》,且本市从2014年市级国资预算已实现了正式编制,相关的政策条款也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为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我们拟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预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    问:《办法》主要依据什么进行修订?   答:《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进行修订。    问:修订后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办法》在内容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新增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的有关内容。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六条中,对于如何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即:第六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   二是对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进行调整完善。本市自2015年起,将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5家文化企业纳入国资收益收缴范围,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在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上,将文化企业作为单独一类。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在第七条中,增加了文化企业这一类别。即: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一般企业、公益性企业、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具体认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   三是对国资收益收缴的审批流程进行精简。根据近年来国资收益收缴工作的实际,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存在流程较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预算收入的执行效率,为此,《办法》在第十三条、十四条中,减少了“将复核意见函告市国资委”这一流程,市财政局在复核后,如无异议直接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提高国资收益收缴的效率。即:第十三条第三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四条第二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申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款,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在“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明确的限缴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