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 须满足四大条件

19.01.2017  12:35

  东方网1月19日消息:昨天,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指出将稳妥有序推进上海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

  哪些企业最有可能入选

  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在上海选取5—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其中,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强调,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国资领域研究专家表示,首批入选的企业最有可能是市属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其中竞争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可能性较大。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试点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企业的四大基本条件,一是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二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三是公司章程制订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排除业务“内循环”企业

  上海国资研究院秘书长罗新宇表示,《实施方案》对试点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是在去年国家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基础上形成,并进行了部分细化,比如提出分类标准参照上海此前制定的分类监管标准;混改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并对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标准。对于基本条件中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要求,罗新宇认为,这表明试点企业需做到真正市场化,一些依赖大集团“内循环”业务的企业,将无法进行员工持股试点。

  据悉,上海将逐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