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企老总挪用800万被判10年

21.05.2015  11:19

  楚天金报讯(记者佘惠 通讯员石珍、陶涛)

  武汉市青山区昨日通报,十八大以来,该区共查办案件68件68人,其中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34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170余万元。

  据通报,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担任青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92万元;挪用公款8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去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10年,同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2006年至2013年,杨平普在担任青山区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期间,单独和伙同青山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李晶,采取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等手段,骗取公款6.45万元,杨平普分得4.45万元,李晶分得2万元。另外,杨平普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6万元;李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7.45万元。2013年7月,杨平普、李晶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具有全额退赃情节,分别被判刑11年和5年半。去年5月,两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