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名违建房被拆获赔2万:村委会无自行拆除违建权

27.10.2015  10:58

  村民郝先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造4间平房,后被国土部门发现,要求其限期拆除。村委会先后3次通知郝先生未果,自行将该违建建筑拆除。此后,郝先生以村委会侵害了其财产权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村委会赔偿郝先生2万元。

   违建房被拆村民起诉索赔

  2014年11月,村民郝先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村南自家自留地上建起4间平房。不过,这4间平房并未征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

  此后,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照片发现这些违建房屋后,将此列为督办案件,要求郝先生限期拆除。在此情况下,村委会先后3次向郝先生发送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可郝先生不但拒绝自行拆除,还继续进行建设。

  2015年2月,村委会自行将郝先生违建的4间平房拆除。郝先生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利,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8.6万元。

   村委会无权拆除被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郝先生所建房屋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理应由郝先生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村委会无权自行拆除郝先生所建违章房屋,亦应适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郝先生2万元。一审判决后,村委会和郝先生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有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财产进行管理。本案中,村委会是在有关部门已经认定诉争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情况下,在多次与郝先生沟通无效后才实施拆除行为的,且郝先生在得知要求拆除后并未停止建房,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于被拆房屋已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

  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村委会非行政机关无权拆除违章建筑

  对于此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对于违建,逾期仍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权力进行拆除。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决定,更无权行使拆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