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30.09.2015  09:30

  本报讯 (记者 史耀可 通讯员 张晓莉)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多件“问题商品”,主张销售者应“退一赔十”。超市认为消费者有意挑选有问题的商品,系恶意消费,拒绝赔付。近日,嘉定法院就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3月,吴女士在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进口扁桃仁、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700余元。吴女士发现,在这些商品中,有一款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而其余商品则在购买时已经过了保质期,有的超过保质期几天,有的甚至已经过期了半年多。

  法院认为,超市方面作为销售方,具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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