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30.09.2015  11:42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本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为更好地贯彻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已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