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中院推立案登记新规 明确“不得拒收诉状”

28.03.2015  12:13

  记者从上海一中院昨天召开的“打造司法公开新常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已推出立案登记新规则,确立了依法“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给予充分的程序性保障。”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表示,该院近期制定出台了《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将立案程序仅仅作为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程序,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使得案件受理的门槛合理降低,预计案件受理数量将有所增加。

  按照规定,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 *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

  那么,是不是只要拿着材料到法院起诉,就一定能立案?并非如此。刘力强调,“有状必接”的前提是“依法”,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

  立案审查阶段,如果立案人员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可不予立案。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还推出该院3.0版《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早在5年前,一中院曾首次公布《司法公开一百则》,并于2013年推出升级版。

  记者注意到,新版《司法公开一百则》针对群众相对集中的期待诉权行使更顺畅的“痛点”需求,给出对应解决方案,并在司法公开继续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始终的同时,尝试运用更契合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微信、微视频,向群众提供更多即时、实用的法治资讯、案件解读等多元化司法服务。

  司法公开的成效如何?有时候,法院的自我感受很好,可老百姓的感受却落差很大。针对这一问题,一中院提出,将建立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今年将委托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对该院司法公信各个环节和保障机制进行评价、监测,定期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布,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客观评价,也借此倒逼法院改进工作。

  作为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法院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上海一中院每年还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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