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鉴定为“开车” 死者家属诉厂商未告知
孙女士家属未到庭,由律师出庭应诉。法院供图
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那么,电动自行车厂商在销售电动车时,是否应该将这一情况告知购买者?如果不告知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昨天,一起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家属便就此与电动自行车厂商在市三中院打了一场官司。死者家属向电动自行车厂商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索赔74万余元。
>>案情
首次起诉厂商被驳回
2013年12月27日中午,孙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与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孙女士不幸身亡。事后,通州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女士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型驾照驾驶机动车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指出,孙女士驾驶无牌机动车没有右侧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在此次事故中,孙女士与货车司机徐某负有同等责任。
2014年,孙女士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徐某、车主宏顺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电动自行车厂家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52万余元。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所开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限额内对孙某等人进行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部分由徐某和车主连带承担50%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等家属22万元,徐某和车主连带赔偿孙某等家属52万余元。至于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法院认为不属于此次受理范围,未对该公司责任进行认定。此后,市三中院于2015年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告厂商一审获支持
这场官司结束后,孙女士的家人又重新提起一起新的诉讼,他们将电动自行车厂家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74万元的各项损失。
孙女士家属一方的代理律师称,孙女士事发时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她于2012年在河北老家购买的。买车时,厂家澳柯玛公司销售点的工作人员就告知了孙女士,她购买的是一辆电动助力车,也就是非机动车。“交管部门把涉案车辆认定为机动车,这种情况下,孙女士应承担的责任应该全部由电动车厂家承担。如果涉案车辆是非机动车,孙女士一方不存在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厂家未就车辆性质对孙女士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孙女士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等,判决由厂家对孙女士家属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等人13万余元。
二审开庭厂商拒担责
由于不满意赔偿比例,孙女士的家属提出了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孙女士家属一方的代理律师称,案发后,他们曾申请通州交通支队对涉案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两次司法鉴定的结论都是孙女士所骑的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孙女士家属一方提交法庭的两份司法鉴定书显示,该车为电驱动,安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该车质量为48.8KG。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该车质量大于40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应认定为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
澳柯玛公司表示,在公众心目中,涉案电动车普遍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对于这些车辆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因此在电动车管理方面,相关部门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此外,澳柯玛公司还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得非常清楚,正是由于孙女士的车辆没有右侧通行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且孙女士还违反了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这些原因都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与车辆质量没有关系。
此案未当庭宣判。
>>追访
是否属于机动车先看有无脚蹬子
到底什么样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记者先后咨询了多位一线交警。交警告诉记者,现在马路上跑的并非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要从车重、时速及外观等方面进行鉴定。
根据一线交警的经验,最简单易区分的办法就是看脚蹬子和车速。如果车辆不具备脚蹬子,那么就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为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因此在实际执法中,除了检查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和动力装置外,能够一眼识别的就是电动自行车有没有脚蹬子。此外,如果车重超过40KG,或者最大时速超过20公里,那么也不属于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