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劳动者来单位签合同又违约应赔偿损失

18.08.2014  13:11

  董菲是某诊所的一名护士,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她参加了一家大医院招聘护士的考试。经过笔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主考人当场表示对董菲很满意。3天以后,董菲收到了这家医院的短信通知,通知董菲2013年10月21日到医院护理部签合同。

  董菲收到通知很高兴,很快辞职等待去新单位上班。没想到,当她准时来到医院签合同时,护理部的负责人告诉她,事情发生一点变化,让她先回去等几天再说。一直等了七八天后,这家医院又短信通知她,因考核时分数统计失误,董菲没有被录取。董菲有一种被戏弄的感觉,找到这家医院的领导讨说法。领导表示道歉并同意补偿董菲两天的误工费和交通300元。董菲很生气,在进行了法律咨询后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6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董菲人民币2000元。

  这是一起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属于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首先,医院短信通知董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董菲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行为是有过错的。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医院通知董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给董菲造成了一定损害。其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方面的损失;其二是董菲从辞去工作到再找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

  综上,本案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也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2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因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