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归途延误航班 天津消协帮助游客获赔五千元

31.03.2015  17:05

  近日,河东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旅游投诉,帮助受到侵害消费者挽回了5000元的经济损失,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消费者陶女士到河东消协投诉称:她于2015年1月5日与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定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由天津至海南三亚双飞五日游。2015年2月4日她们一行7人游玩时,旅行社负责人给她们打来电话,问她们是否同意将原定于2月5日晚5点10分返津的航班,更改为同日早7点30分返津的航班,若同意将给每人300元及三箱水果作为补偿,因陶女士一行还有活动没有完成,拒绝更改航班,旅行社表示按原计划安排航班。可是陶女士一行2月5日下午2点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当晚返津的机票没有她们七人的信息无法登机。她们当即找到该旅行社又联系机场晚上6点多才定好了海南三亚到北京的飞机是晚上9点10分起飞,而这次航班晚点到0点30分起飞到达北京是凌晨4点到天津是早晨7点30分。她们一行7人中有两位老人心脏不好历经十八小时的奔波出现心脏不适靠速效救心丸来缓解,另有人因延误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误工。

  评析:

  调解时,陶女士依据旅行社合同中关于“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发当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之约定,提出了9060元的赔偿要求。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是机场的责任,我们也是受害者,旅行社负责人出于同情愿意给2000元的补助。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认为:1、陶女士依据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关于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违约在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陶女士与旅行社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陶女士一行7人作为受害一方自身无过错,旅行社在自身亦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承担无过错责任;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有实际损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4、旅行社负责人提出的2000元的赔偿并不足以弥补消费者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对于45300元的消费金额,赔偿额度以5000元为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员的意见,陶女士当天得到了5000元赔偿款。

  (区市场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