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非法结汇买房被罚近百万 一审维持行政处罚

19.04.2015  09:25

  4月19日消息: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结果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起诉到法院。这也是沪上首例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外汇行政处罚案件。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A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去年1月,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该房子原先是带租约的。购买房屋后,A公司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当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不服处罚决定。在缴纳罚款后,原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原告告上法庭。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辩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自己有权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对原告的非法结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合法适当,请求予以维持。被告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要认定原告行为属非法结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属于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购房;非自用。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买房到底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还是出租牟利?

  法院认为,原告购房前,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名词解释:

  “资本金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