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保安班长介绍贿赂获刑 搭线管教民警获利

11.12.2014  16:45

  海淀区看守所保安班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出头露面,为在押人员家属和管教民警建立联系,并将在押人员家属赠送的钱物转交管教民警。昨天上午,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刘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刘某今年38岁,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派驻海淀区看守所的保安班长。负责看守所保安班的日常管理、保安人员分派。他负责看守所接待室外围安保工作,与在押人员家属有接触的机会。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刘某与在押人员吴明(化名)的家属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准备通过他,向管教民警赠送钱物,以求使吴明得到照顾。刘某明知此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积极出头露面,充当起李某与管教民警联系的桥梁,并将李某赠送的钱物转交给民警王某(另案处理)。

  刘某供述称,2012年夏天,李某来看守所给吴明存衣服,向他询问能否帮忙给吴明“走走人脉、托托关系”,使吴明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受到管教民警的照顾。刘某当即表示可以帮这个忙。随后,李某通过刘某,将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价值1万余元的财物转交给王某。刘某也没有忘了自己借机捞一点,他从中获取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三条玉溪香烟、一辆玩具汽车。

  最终,刘某被查处,是因为吴明在监室内多次违规,被同监室人员举报。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介绍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