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四方协议》昨签署 中国结算将在港设子公司
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就各方面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按照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的说法,此举意味着“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据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协议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安排:
——上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子公司)将建立订单路由安排。由此,接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联交所参与者,可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买卖订单;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在交易标的上,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作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
——在交易货币上,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沪港通明确禁止暗盘交易。协议指出,上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会员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港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联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联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
——在衍生产品开发与上市方面,协议规定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
按照协议,上交所和联交所将根据公平对等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