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女捡巨款藏老家欺瞒警方调查 拿报酬后归还

15.10.2014  11:34

  心急夫妇落下10万元巨款在地下车库,被拾荒妇女捡走藏于老家。民警上门调查,女子先是矢口否认,后得知对方愿支付6000元报酬,纠结一番交出巨款,拿走报酬。

  10月8日晚6时许,江夏杨先生从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发,开车送妻子前往武昌火车站,给广州的亲戚送10万元现金。上车前,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连同其余3个行李包放在车外,因急着赶火车,将10万元现金遗落车库。2人抵达火车站,发现巨款失踪,当晚8时30分,在停车场和家中寻找数遍未果,杨先生焦急报警。

  纸坊派出所民警汤勇强赶往现场走访,并联合所里4名警员查看该楼栋地下停车场、电梯间等地监控视频。4天内共查阅10余小时视频资料,13日上午,监控中一个穿深红色衬衣、手拎浅色手袋的女子引起民警注意。记者在视频中看到,8日晚7时31分许,这名女子进入失主丢包附近区域,但没有捡拾物体的动作。

  排除其余几名可疑对象后,民警认为这名女子有较大嫌疑。该小区属于高档小区,物业管理十分严格,外人很难随意进入,推测其可能是小区住户。13日上午,物业工作人员给出信息,小区内确有一名妇女长期在院子里捡拾废品,且体貌特征与视频中女子非常相似。 

  根据物业提供的住址,汤勇强找到这名58岁的周姓妇女。说明来意后,周女士否认当晚曾去过地下停车场,否认捡到10万元巨款,还声称可任由民警在家中搜查。民警将其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录口供时,她仍否认自己拿了这笔巨款。汤勇强提醒:“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捡到他人数额巨大的钱款被人发现后拒不交还,就涉嫌非法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听了这句话,周女士改口说:“我回去尽量帮忙找找。”谁料几秒后,口风又转,再次否认捡到钱。

  杨先生告诉警方,若能找到10万元钱,他愿给拾款者6000元表示感谢,民警将失主的悬赏信息转告给周女士,但周女士态度依旧。由于没有直接证据,民警遂让周女士回家。

  周女士走后,警方仍在查看事发地附近监控视频,继续找线索。当日下午4时许,周女士来到派出所,主动承认捡到10万元巨款,并带民警到乌龙泉的老家,取出10万元现金。

  周女士说,儿子和儿媳在苏州打工,老伴住在乌龙泉老家,她一个人带着3个孙子住在纸坊,每天闲来无事就在小区拾荒。8日晚,在地下停车场发现一个花色塑料袋,里面用衣服裹着一沓现金,便顺手将包裹装进拾荒口袋中离开,回家后发现竟有10万元。9日,她将现金藏到乌龙泉老家。

  回到派出所,周女士将10万元钱交还失主杨先生,并接受了杨先生的6000元“酬金”。

   律师说法

   捡10万元不还属侵占吗

  在警方找到本人后,仍然拒绝归还巨款,得知有酬劳后改变态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吕群山律师认为,周女士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

  吕群山说,周女士捡到巨款后,将钱藏于老家,又在民警上门后拒绝承认,主观上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将他人财物占有长达5天,构成非法侵占。但由于其最终归还,减少了失主损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减轻或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6000元酬金该拿吗

   物权法允许但做法“不厚道

  得知有6000元报酬才归还巨款,失主是否该给这6000元?拾款者是否该拿这6000元?吕群山律师说,我国《物权法》保护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周女士的行为未免有些“不厚道”。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000元报酬是杨先生主动提出的,而周女士接受,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因为其在有报酬的前提下才交出巨款,有些“不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