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受访者平均午休53分钟 4成不知单位午休规定

26.09.2014  11:35
  东方网9月2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竞争激烈的职场生活、迅速扩张的城市空间,让承上启下的“午休时光”变得尤为珍贵。你的午休时间有多久?本报官网发起第18期劳动调查,截至昨日吸引1009位网友参与,结果显示,逾半数上海受访者午休时间在30分钟-1小时之间,平均午休时间为53分钟。

  专家表示,《劳动法》对午休时长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午休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规定午休开始与结束时间,不算入8小时工作时间,这样不仅推迟了下班时间,而且午休时加班很难举证;第二种是不对午休时长做明文规定,把午饭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这种方式对劳动者较为有利。

   调查

  逾半数受访者午休30分钟至1小时

  如今的都市白领,每天睁开眼睛就像上紧了发条的手表,从一个任务马不停蹄地奔向下一项任务,一天之中能停下来稍喘口气的只有午休时间。午休的时长、午休时干点啥,都与工作幸福度息息相关。

  为此,本报官网发起了第18期劳动调查“你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是多久”,调查显示,午休30分钟-1小时的受访者占比最高,达到57%;25%的人午休时长为0-30分钟;午休1小时-1.5小时和1.5小时-2小时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9%与7%。

  本报同时委托上海辰智咨询在调研吧平台发起《白领工作日午休数据调查》,共回收782份有效样本。上海受访者的午休时间平均数为53分钟,全国受访者的午休时间平均数为58分钟。

   4成受访者不清楚单位午休规定

  在“单位午休时间知晓情况”这一选项中,有4成受访者表示对单位午休时长的规章制度并不清楚。

  而剩下6成“清楚单位午休时长”的受访者,进行了后续调查“你的午休时间和单位规定的午休时间相比是多了还是少了”。结果显示,“少于单位规定时间”占比49%,“和单位规定时间差不多”占34%,另有17%的受访者选择了“超出单位时间”。

  到底是谁动了午休时间?在“午休时间少于单位规定时间的原因”这一选项结果显示,超七成网友“自愿”放弃午休,原因分别是“办公室整体氛围决定,大家都选择工作而不午休”,“工作量超负荷,为了晚上不加班宁愿牺牲午休时间”。

   受访者对午休时长期望值为68分钟

  在“希望午休的时间”这一选项中,1小时-1.5小时成为了呼声最多的一项,占比34.3%,希望午休有30分钟-1小时的网友占33.7%,紧随其后。

  调查显示,午休时长期望值平均数为68分钟,只比现在午休时长多十几分钟而已。

  既然觉得午休休不够,为什么期望值也不高?在本报官网此项调查评论区内,就有网友“解答”了这个疑问:“我在陆家嘴上班,公司规定午休时间是12点到2点,当中大段的时间,我和同事只好去逛商场,可是天天逛也很无聊。我宁愿午休少休一小时,可以早一小时下班。

  也有网友苦恼于“午休时间太弹性”:“每次吃完饭都想趴在桌子上打个盹,可是一回办公室,周围的同事都已经开始工作了,自己睡觉又怕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只好跟着大家一起工作。

  还有网友吐槽“午休没有准点开始却要准点结束”:“每天1点就必须要回办公室,可是我事情多,通常要12点40才刚刚空下来呀,要是能明确规定午休开始和结束时间就好了。

      解读

  不对午休做规定对劳动者有利

  网友在本报调查评论区提出了几个普遍疑惑:法律有规定午休时长吗?午休时间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吗?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平。他表示,午休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主要是看这段时间是否由劳动者自由控制或支配,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要随时待命且餐后要进行工作的,那么就餐属于劳动必备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属于工作的延伸,那么一般来说这段合理的就餐时间是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的,相当于工间休息,“传统意义上讲的朝九晚五,就是这样。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单位会对午休时间做出明文规定,“一般会在考勤制度中规定,也有的会在劳动合同中标出,相对来说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可以餐后出去逛街或者处理私人事务,这段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间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

  这两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孰优孰劣?李华平表示,现在大城市上下班路程比较远,设置较长的午休时间需要每天很早出门,很晚到家,并不是劳动者乐意见到的,他们更需要合理的就餐时间不被扣除,“所以不对午休时间做出明文规定,而是把午饭时间算在工作时间内,才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

   午休时“被自愿”加班举证难

  如果单位对午休有明文规定,那么员工在午休时工作,是否算是变相加班呢?

  李律师表示,这取决于是强制性要求提前上班,还是员工自愿地吃完午饭继续工作。如果是强制性提前上班,企业要支付劳动者150%的加班工资;但对于“自愿加班”就很界定了。“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对午休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所以有的企业想钻空子,故意将午休时间规定得比较长,员工吃好饭之后回到单位没事只好继续工作,这潜移默化中延长了员工的上班时间。

  他表示,单位这种做法不合理,但员工维权比较困难,“因为单位规定了午休时间,那么‘午休时间能否自由支配’需要劳动者举证,劳动者需要拿出‘我吃好饭了不能出去’的证据,否则,单位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李律师认为午休权益保障不适宜写入《劳动法》:“《劳动法》不能面面俱到地把时间节点来做规定,它更多的是对一些特殊人群,如对流水线工人的保护,他们因为不能轻易离开岗位,即便单位有明文规定,午休也应该算成工作时间。而白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自由的,喝水、上厕所也可以得到合理的休息。”

  他表示,应该通过倡导企业文化和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和就餐时间,这样既保证劳动者生理的补给、休息和权益,也能维系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