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崇明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19.01.2016  14:44

2015年崇明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分析

 

 

2015年,我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7672件,调解成功7672件(含旧存27件),达成书面协议6482件,无因调处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有力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项目

 

调解主体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纠纷

受理数

占调解纠纷总数的比例

纠纷

受理数

占调解纠纷总数的比例

纠纷

受理数

占调解纠纷总数的比例

乡镇、村居调委会

2831

36.9%

2736

37.6%

2889

42.8%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4841

63.1%

4541

62.4%

3861

57.2%

合  计

7672

7277

6750

(二)各类纠纷调解情况

 

 

 

 

 

 

 

(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情况

二、情况分析

(一)纠纷受理总量逐年上升

2014年、2015年分别较上年上升7.8%和5.4%。究其原因: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纠纷苗子并有效调处;二是人民调解知晓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和优势的了解逐步深入,接受度越来越高;三是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专职调解员良好的专业素养所树立起的人民调解公信力和权威性,使更多群众愿意选择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二)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传统性纠纷仍居高不下,占纠纷受理总数的72.9%

1.损害赔偿类纠纷占31.7%,居受理纠纷首位。其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居多,占损害赔偿类纠纷受理量的72.3%。原因是我县已建立三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交警部门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较为顺畅。

2.婚姻家庭类纠纷占29.5%,以继承和离婚居多。其中,继承纠纷占婚姻家庭类纠纷的52.7%,主要集中在家庭成员动拆迁利益分配及亲属死亡后遗留财产分配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内部因动迁利益分配存在分歧而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愈发凸显。

3.邻里纠纷占11.8%。多为百姓建房、修房、修路、修建围墙中产生的采光、通风、通行、界址认定等相邻权纠纷,以及城镇居民因装修房屋、违章搭建、堆放物品占用共用设施、饲养宠物等影响邻居生活而产生的矛盾。

(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受理量持续上升,占全县纠纷受理总数的72.5%,较去年上升5.8个百分点

1.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纠纷受理数占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受理数的74.6%。近年来,人民调解组织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对接机制较为顺畅,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显现,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压力,节约了诉讼资源和行政资源。

2.劳动争议受理数大幅上升,同比增长76.8%。今年,劳调对接机制得到切实落实。同时,县劳调委与区域大型企业建立了工作联络机制,主动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由此,纠纷受理数上升明显。

3.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受理数增量显著,同比增长71.9%。部分乡镇建立了公调对接机制,如堡镇、竖新、城桥镇设立了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畅通了受理渠道,使部分适合调解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得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此为增量的主要原因。

(四)合同纠纷、医患纠纷受理量呈现下降趋势

1.合同类纠纷受理数同比下降45%。此类纠纷在2014年多为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电信合同欠费等批量合同纠纷,具有阶段性特点。本年度因全社会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众多住户或用户担心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故纠纷受理数相应下降。

2.医患纠纷较去年同期下降27.8%。原因有二:一是全县医患纠纷发生总量较去年下降21.3%, 同期,县人民法院医疗损害案件受理数较去年下降52.6%,县卫计委无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案件;二是部分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机构与患方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自行协商的赔偿额较人民组织调解和县法院判决相对低,同时,保险公司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的赔偿额存在未予全额理赔的情况,故尽量自行协商解决。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力量仍较为薄弱

从形式上看,我县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健全,队伍强大,18个乡镇、342个村居调委会有近1700名人民调解员。但实际上,调解员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2015年共调解纠纷2831件,占全县纠纷受理总数的36.9%,而同期,14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9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则调解纠纷4841件,占全县纠纷受理总数的63.1%。究其原因,一是乡镇、村居的人民调解员多系兼职,此类人员因身兼数职或专业水平有限,难以专注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受各种因素制约,乡镇、村居难以选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部分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低,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二)“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轻微等一般民间纠纷,向民事纠纷、轻伤害治安案件、交通、医患、劳动、物业纠纷等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拓展,建立了相应的衔接机制,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尚未覆盖。同时,已开展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物业、医患等纠纷的人民调解受理量与纠纷发生量悬殊过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调联动”工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四、下一步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提高乡镇、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力度,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以吸引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二是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和职业素养;三是完善人民调解员管理机制。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规范选聘、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激发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落实人民调解办案补贴,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深化“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一是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加强与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各相关

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对接机制,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至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二是巩固完善现有对接机制,落实联络员制度,提升物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量,推广设立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一步提高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量,节约行政调解资源;三是丰富对接内容,在做好移送调解、联合调解以及派驻调解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在工作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对接,活跃对接形式,丰富内容。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流程,确保依法调解;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三是建立人民调解专业咨询人才库,开展专业人员咨询工作,为调解员调解纠纷提供专业支撑;四是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确保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履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