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14.02.2017  12:34

AD0307000-2017-001

 

沪新出发〔2017〕2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做好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区文化(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参加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以及回执。

发行单位须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回执并打印,并持相关回执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年度核验。参与年度核验发行单位的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

(二)加盖公章的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年度总结及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发行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发行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2. 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3. 总结发行单位2016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凡有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网上书店还需填报《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附件2)并提供ICP备案或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材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或2017年3月31日止的,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七)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许可证原件外均需一式两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度核验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 接待时间:2017年3月1日至10日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2. 接待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底层)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发行单位接本通知后,以单位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QQ群(群号604513588),相关信息将在群内发布。

 

附件:

1. 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7年2月13日

 

相关附件:
        1. 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