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言计生法修订:停征社会抚养费

08.12.2015  08:46

  原标题: 学者建言计生法修订:停征社会抚养费

  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同时应明确政府和社会扶助生育的权力和责任,加大对失独家庭的补偿和扶助,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好地促进中国人口的均衡发展。

  参加人口与未来研讨会的数十位人口学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者达成了上述共识,并将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修法草案月底审议

  发起这次修法建议的五位学者为携程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系研究教授梁建章、财新网人口专栏作家黄文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人口学者李建新、平和英语学校创办人洪秀平、人口学者何亚福。

  参与修法建议的人士也比较广泛,包括法学专家、律师、农村基层干部等。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自36年前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后中国生育政策最重大的一次改变。

  为了让这一重要的公共政策顺利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工作非常必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根据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始于今年3月份。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两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的小组。

  卫计委主持完成的修法草案已经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并于12月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根据相关程序,修法草案下一步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并通过后,全面二孩政策才算正式实施。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此前获得的信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可能在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建议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内容

  12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尚未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开的信息,该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考虑到中国人口已经进入严重少子化、快速老龄化与超低生育率并存的新常态,学者建议,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应从人口控制转变为确保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每年的征收额超过200亿元,其中95%以上针对两孩家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学者们认为,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存在法理和实践缺陷,也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重要讲话中所表述的以人为本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人口发展观和执政理念,因而不应该再出现在修正案中。

  此外,按“有利追溯”的法律原则,学者们建议,应将全面二孩政策回溯以往,对此前计划外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理的行为,免除社会抚养费和相关行政处罚,这样可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基层矛盾,改善政府形象,也有利于公安部门顺利推进无户籍人员落户政策。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人群已经超过百万。学者们认为,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是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明确要求,也是政府对政策后果担当责任的体现。修正案应加大对失独父母的经济补助和养老扶助,并对其中愿意再生育和领养的父母提供有效帮助。

   制定人口和生育新法

  根据人口学者的测算,全面二孩政策会带来出生人口短暂而有限的堆积反弹,但随着堆积势能的释放,出生人口在2018年之后将随着适龄女性的锐减出现断崖式下跌。中国将会面临人口萎缩的危机。

  学者们建议,在修正案颁布后应立即着手开展调研和准备工作,在两年内制定有关人口和生育的全新法律,将人口工作的重点从生育数量的控制转向鼓励生育、促进妇幼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提升。

  考虑到公安、社会保障、国防、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的工作都深受人口政策的影响或与人口议题密切相关,学者们建议,新法制定过程要集思广益,各相关部门都应在新法制定过程中拥有参与权和发言权。

  根据目前多家机构的调查,民众生育意愿整体不高。再加上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8700万对夫妻中,40~49岁的女性占了50%,这将导致最终生育二孩的可能不足30%。

  鉴于此,学者们建议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地鼓励生育的经验,包括部分免除生育多孩家庭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适当延长产假并保障产妇在产假期间和之后的工作权益,同时让父亲和母亲享受同等产假,以期降低养育孩子的负担并减少工作性别歧视。

  学者们还建议,下一步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合并为《人口发展与生育保健法》,同时,还应对其他法律比如《收养法》等中涉及人口和生育的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建立有关人口与生育的完备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