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01.12.2014  01:32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以及降低银行准入门槛、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文字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几乎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这一金额,如果按家庭来匡算,其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不受保障的风险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预案,以确保实现该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