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想要回打工钱 老板不给工钱还短信威胁

07.01.2016  09:44

谢强和自己所在的打工公司老板杨某的短信沟通

  核心提示|辛辛苦苦打工,结果公司倒闭了,老板不给结余剩下的工钱,多次讨要无果,还遭短信威胁。昨日,郑州一在校大学生向大河报求助称,他只是想要回应得的辛苦钱,没想到这么难。随后,大河报记者陪同这名大学生四处求助,但发现真不容易。

   投诉|辛苦打工钱,老板不但不给还短信威胁

   谢强是新郑某高校一在校大学生,今年大二。

  据他介绍,利用闲暇时间,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下旬,他一直在郑州义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打工(下称义火公司)。该公司和某全球大型著名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有口碑外卖平台,而谢强一直在做这个平台的市场推广工作。

  起初,公司并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工钱正常支付。2015年8月1日,公司突然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谢强说,去年10月下旬,公司突然宣布不干了。而他去年6月份的提成和9月、10月两个月的底薪加提成共约5000元,老板还没给他结算。他多次讨要无果。老板刚开始说是没钱,一直拖着不给;而这两天再要,打老板电话,对方一听要钱便直接挂了。他发短信询问,“对方还短信威胁我”。

  谢强说,刚签合同时,他问老板试着要其中一份合同,但老板没给。

  昨日,谢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用手机拍下的合同照片。“劳动报酬条款”中,双方的约定是,义火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底薪加提成。

  从去年11月至今,谢强说,他已讨要了2个多月,至今未果。

  谢强说,被该公司同样拖欠工钱的,不止他一人。

  昨日和他同行一起讨要工资的,还有非在校大学生的打工者马树林,马树林告诉记者,义火公司欠他约6000元。

   回应|正式员工的工资会支付,对兼职者不欠钱

  谢强说,义火公司位于花园路和晨旭路交叉口附近,现已倒闭,公司法人姓杨。

  谢强透露,杨某目前又在鑫苑路和政七街交叉口的某高校校园内开了一家外卖餐馆。

  昨日,记者以谢强同学身份,陪他去外卖餐馆找杨某。

  一看见谢强和马树林前来,杨某便厉声说,马树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拖欠他的钱,我认,等手头有钱了会支付”。

  至于谢强,杨某先是称,该给的钱早已给了,不存在欠他钱的事。随之,杨某又称,谢强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不当的违规操作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才导致目前公司干不下去。

  谢强不解,公司和他签有合同,他怎么就不算正式员工?

  谢强还说,所谓他在公司期间的违规操作,不算违规,因为杨某是知道的。在谢强看来,杨某只是看他是个大学生,故意找理由不给钱而已。

   奔波|向多部门求助,截至目前仍无着落

  昨日中午,谢强先拨通了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一值班人员一听是在校大学生,便说未毕业的学生出来打工,一般是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不在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他们无法受理。要么找法院解决,要么找当地办事处协调。

  而当谢强说明了马树林这一非在校大学生的情况后,对方称,如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可拿合同前去大队投诉,若没合同,就必须有盖着对方公章和法人名字在一起的相关材料,没有的话,就需要投诉人想办法搜集证据。

  对此,马树林很无奈,他的情况和谢强一样,手里根本没合同,而且也没其他相关材料。想要找到监察大队所要求的证据,对他一个打工者来说有些为难。

  下午两点多,谢强拨通了北林路办事处劳保所电话。值班人员让他到办事大厅备案。

  在记者陪同下,谢强一行来到该办事处办事大厅。值班人员让谢强写了份投诉材料后,安排了两名劳动监察人员前去协调此事。

  拿着该值班人员给的两个监察人员电话,记者和谢强一行折返杨某在鑫苑路上的外卖餐馆。

  在餐馆所在高校的大门外,记者发现,赶来的两名女子,一名自称是办事处安排的劳动监察人员,而另外一名女子则称是社区协调员。

  一行人到餐馆后,发现杨某不在。该监察人员拨通了杨某手机,希望他能过来协商此事,但杨某称暂时没空。

  谢强质疑,如果杨某一直拖着不见,监察人员是否会一直等下去?如果这样,问题何时才能解决?

  对此,这名监察人员称,她们只是社区这一层的监察人员,也只能做些协调工作,她们没有执法权,对方不愿见面,她们也没办法。

  昨日下午3点半,应这名监察人员的要求,谢强在寒冷的户外又写了第二份投诉材料。

  昨日傍晚,记者致电郑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部门。一值班人员称,在校大学生讨要工钱的情况,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即便签有合同也不行,因此这事只能找法院解决。

  昨晚6时许,谢强返回新郑学校时,早已天黑,而此事仍无任何着落,“监察人员只说再和杨某约。

   说法|律师:劳动部门应当受理

  在校大学生利用闲暇时间打工被拖欠工资,该谁管?答案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管你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从你打工开始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拖欠工资,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针对上述郑州市、区两级劳动部门的说法和不予受理的做法,律师赵钰涛认为,不合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分几种,有全职的和兼职的。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禁止大学生在外参与社会劳动的。在校大学生符合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提供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学生身份并不应成为他们维权的限制。当大学生遇到打工纠纷时,劳动监察机构应负起责任,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如果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将导致大学生无法维权,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职责,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他看来,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做法是不作为。针对这种情况,大学生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