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幼女罪,切莫止于欢呼

01.09.2015  11:53

  饱受舆论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日前有了定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嫖宿幼女罪被删除。嫖宿幼女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以后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此举有望强化保护幼女权益,减少针对幼女的性侵行为。

  嫖宿幼女罪持续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与近年来频繁曝光的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密切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仅被媒体曝光的此类案件就高达503起,是2013年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一些曝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争议,有人质疑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避重就轻的法律空子。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15年“顶格刑”的限制,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也难以平息群众的强烈愤慨。

  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大修订,体现了对于主流民意的充分关切和积极回应,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开明的态度。开门立法,立法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既可以提高立法工作和法律规范的质量,使其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基础,也可以使法律规范获得更广泛的拥护支持,为法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说,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是一次良好范例。应该以此为契机,健全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建立常规性通道,使群众的普遍期待能够更有效地上升为国家立法,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当然,对于群众意见的表达,还要更加开放、更加自由,尤其是对于不同的意见,要有更加包容的态度。重要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广泛深远,与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当然要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法律又是一门严密精准的科学体系,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经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法律专家,才能更好地胜任立法工作。虽然大多数群众都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但在法律专业领域,也不乏反对取消的声音。他们认为,涉及幼女的性犯罪案情各有不同,如果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有失严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嫖宿幼女罪的量刑都比强奸罪更重,“避重就轻”的结论缺乏数据支持。他们的观点某种程度上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这些基于专业立场,并且不乏客观理性的声音,目前遭受到大量非理性的质疑和攻击,一些人甚至要求把这些专家人肉出来,要“拉出来遛遛”。这种不允许不同声音、不同意见存在的态度,不利于营造健康的公共讨论氛围,也会损害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从立法上加大对性侵幼女的惩罚力度,这是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首要一步,但远远不是全部。如果仅仅止步于欢呼法律的通过,恐怕还不足以改变幼女们的危险处境。有法可依之后,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性侵幼女案件,其实并不是法律的条款出了问题,而是法律的适用出了问题。如果司法实践水平没有相应提高,立法的推进并不能必然带来实际社会效果的改善。在法律之外,还要有社会建设、家庭建设,以及群众法律素养、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研究表明,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家长、学校及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以熟人居多。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则是安全监护最薄弱的群体,成为遭受性侵的“重灾区”。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幼女频繁发生的原因,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律、社会、家庭、学校,以及伦理道德系统性问题综合导致的恶果。可见,相关法律条款获得通过之后,能否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严格的实施至关重要。而在法律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还要有社会、家庭、学校、伦理道德的全面建设。毕竟,不管法律的制裁多么正义严厉,它都不可能全部挽回性侵所造成的损害。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杜绝性侵幼女的现象,在法律之外,社会、家庭、学校和伦理道德缺一不可。只有它们共同参与,才能织成坚实的保护网,保护幼女免受侵害。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