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30.05.2019  11:5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沪应急办〔2018〕9号)要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每日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一)落实政策文件要求     2018年,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二)规定具体实施方法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明确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操作流程以及相关要求。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企业范围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生产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安全风险每日研判     明确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的企业,要明确各级各部门人员安全风险研判职责,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风险研判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每日进行安全风险研判。     具体明确安全风险每日研判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状态,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的安全运行状态,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以及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     (三)企业内部安全风险研判报告     规定企业内部各级、各部门人员每日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形成安全风险研判报告,按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让一级放心,一级向一级报告”的原则,建立自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层层记录归档制度,压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企业安全风险承诺公告     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安全风险总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确保生产、储存设施安全运行,试生产、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特殊天气等主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安全承诺,填报企业安全状态和安全承诺,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     明确安全风险承诺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状态、风险等级、政府提示以及企业承诺。明确安全风险承诺公告的具体方式,即在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平台填报并在企业厂区门口设置显示屏公告,并规定公告显示屏的具体要求。     三、《细则》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