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要求,鼓励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本市于2014年开展了长者照护之家的试点,2015年将新增20家长者照护之家列入了市政府实事项目。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原则
长者照护之家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推进长者照护之家建设,是本市探索符合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举措,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从社区老年人养老需求出发,提供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切合中国传统养老观念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推进机构服务家庭化、家庭照护专业化。
因地制宜。各区县尤其是中心城区要充分盘活资源,利用社区内各种闲置、存量设施改造为长者照护之家。
注重效益。通过探索先进管理方式、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连锁化经营等措施实现资源良性运转,扩大长者照护之家服务对象覆盖面,放大设施和人员的利用效率,促进效益最大化。
整合资源。长者照护之家可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整合设置或邻近设置,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打造社区内链接机构服务与居家服务、专业服务与辅助服务的资源配置枢纽和推送中心。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各街镇根据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和老年人养老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长者照护之家,力争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和郊区城市化地区的各街镇长者照护之家全覆盖。
三、服务功能
长者照护之家主要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的一站式综合型服务,主要包括:
1.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住养照料,其中,收住四级及以上的老人不少于总床位数的60%;
2.为大病出院仍需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
3.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四、设置与管理要求
(一)设置规范
1.举办主体
长者照护之家可以由各街道、乡镇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
2.名称规范
长者照护之家名称统一为“上海**社区(**)长者照护之家”,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
3.规模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规模10-49张,总建筑面积最低在300平方米左右(其中,老年人居室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3),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4.场所设施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所用建筑设施有独立出入口,周边有一定的绿化和活动场所;应为非居住类房屋,需具备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涉及转租的,应提供出租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场所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为主: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置。
5.安全要求
(1)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2)长者照护之家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1000㎡以上)或消防备案凭证(1000㎡以下),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长者照护之家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6.人员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养老护理员须持证上岗。
(二)申办流程
长者照护之家举办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表格详见附件),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发给同意筹办“长者照护之家”的批复意见;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
经批准筹办的长者照护之家举办主体按照法人登记相关规定,凭批复意见到所在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到所在区县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长者照护之家开业前,应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运营模式
长者照护之家举办主体可以自主运营,也可以选择有养老机构运营经验、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等作为运营主体,在前期建设时可让运营主体提前介入设施改造、功能设置,提高设施和服务的适老性、专业性。政府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采用公建民营方式时,需与运营主体签署合同,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择优运营。
五、扶持办法
(一)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补;由各区县政府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适用《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关于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办、租金、人员、日常运营等方面的资助政策。
(二)因多种特殊原因导致存量设施在改造为长者照护之家时,出现下列情况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1.关于消防安全。对于房产证、土地证缺乏的存量设施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对项目具体情况核实后出具房屋、土地权属和使用用途的证明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认可证明材料。项目单位凭上述认可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警务公开》中的受理范围对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出具审核意见或备案。若办理中遇到特殊问题,在区县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由市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牵头协调。
2.关于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原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失的存量设施改造项目,由项目举办主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出具包括建筑物实际面积、结构和安全度等内容的房屋安全监测报告。
3.关于优惠政策申请。在长者照护之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导并协助其申请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优惠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如遇障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用途的证明材料用于相关优惠申请。
上述扶持措施对2014年9月起设置的长者照护之家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长者照护之家的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改造、开办、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工作组,形成联合推进和现场办公机制。
(二)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在区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生活习惯和各种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合理设置。经评估难以达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的存量养老机构(含外设服务区),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长者照护之家。
(三)规范管理,注重安全。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县民政局参照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其床位纳入全市新增养老床位统计。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长者照护之家的业务指导,规范管理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长者照护之家纳入区县公办养老床位考核指标统计,参照保基本类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需指导项目单位结合所在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与支付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相关信息。街镇负责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长者照护之家安全有序运营。
(四)加大扶持,鼓励创新。探索多种激励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者照护之家建设或运营,扶持培育连锁经营品牌,鼓励发展特色项目,推动形成多种形态、多种模式的长者照护之家。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下载: 长者照顾之家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