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公积金基数调整公布 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

25.06.2015  19:50

  东方网6月25日消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下午刚刚宣布,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

  详见下文。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4年度相同。 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