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顺利举办

13.12.2017  18:19

      12月9日,第二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两岸多所高校、律师事务所、法院、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信托机构等六十多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出席会议。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长宁工作委员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先生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信托法研究中心轮值主任葛伟军教授主持,他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筹备情况,并表达了在制定民法典这个时代背景下促进信托法研究的重要意义。开幕式共有四位致辞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在致辞中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商融合”办学特点对法学院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介绍了今年上财百年校庆和法学院三十年院庆举办的一系列活动。此次研讨会也是系列活动之一,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已举办的第二届两岸共同讨论信托法的研讨会。本议题比第一届更为深入具体,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够把学者以及法律共同体的理论思考和社会需求形成呼应。

来自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王文宇教授在致辞中认为,针对信托法这个领域举办两岸学术研讨会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创举,体现了上财法学院的远见卓识,是非常有价值的,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引进的制度,两岸都在学习的过程当中,中间跌跌撞撞,障碍层出不穷,可喜的是信托终于可以在大陆开始生根发芽。

长宁区律工委副主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加庆律师在致辞中提到,当前信托业在大陆发展非常迅猛,其资产规模已经突破十万亿,现在的规模在一行三会里面占到很大的比例,上海是中国大陆信托业务的重镇,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的成绩都非常骄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信托法的专题研讨会非常有意义。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扈斌律师在致辞中指出,上海财大法学院背靠深厚的财经背景,在相关领域里面有长足的优势。炜衡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跟财大法学院有非常良好的合作,也在财大法学院设立了相关奖学金资助财大优秀学子。预祝本次两岸信托法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叶名怡教授的主持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以“异化信托和阴阳合同的再定性:从民商法原理看纯高案判决”为题,发表了本次研讨会的主旨报告。

王文宇教授详尽地分析了信托法的本质。台湾对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理解,除了遗嘱信托基本上都是合同,但英美信托是一个物权的概念。这个理解当然有差别,但不是影响到信托立法的重要因素。信托的特色是有一个对世效应。王教授接着指出,信托的重点是必须要财产权,或某种财产权的移转。移转是不是所有权,大陆法所有权是全面的。信托法律关系上具有对世效应,受托人运用财产的时候,受托人手上拿这个财产到底是什么权,它绝对不是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但是英美法对这个也没有区别。王教授认为这个移转是谋划一种处分权,大陆法系处分权跟所有权是没有办法截然分开的。这是大陆引进信托法最大的困难。无论如何,一定要财产转出去,受托人运用这个财产,这是重点。另外王教授认为大陆信托制度很难建立起来,因为没有信托登记制度。真正的信托没有登记制度,英美是靠交易接入这个信息,或者以受托人身份做这个交易。但是在大陆信托怎么登记,如果是资产池怎么登记。这里面问题需要解决,这是《信托法》本质的困难。最后王文宇教授对“纯高案”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评析,并与现场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主旨报告之后,进入了本次研讨会第一个议题“信托法与民商法的冲突与衔接”,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副教授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历史和实证考察角度,谈到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判断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确定性标准很明显是财产分割的标准,而且它要求做比较彻底的分割。

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从信托定性问题、分类问题和成立生效角度谈到我国信托法研究的三大基础问题。高教授谈到目前我国的信托分类现状非常混乱,业界、学界对信托的说法五花八门,各种信托都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讲师认为,信托法不仅跟民商法没有冲突,并且其本身就是民商法的一部分。但是其属于哪一部分,这个可能要根据信托类型不同来做一个制度的区分。信托的分类虽然有多种形态,但是对于立法体系有决定意义的,是按照目的来分类。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谈到了信托受托人诉权正当性问题。陈教授指出,在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备的背景下,受托人法律地位不明,受托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借鉴英美法上的“法定所有权”的规定赋予受托人以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部门总经理徐刚就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秋宇基于对31份裁判文书的发掘,报告了对《信托法》合同法化适用现象之省思。

在与谈环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符望副庭长认为,《信托法》颁布已有一段时间,但是信托纠纷还是处在一个起步阶段。目前的信托公司从本质上还是在从事放贷业务。实务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托财产是不是转移过去,是不是确定了。他希望通过学界研讨,能把很多信托配套制度完善起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指出,虽然信托法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是“舶来品”,但是大陆法系原有的制度也能够承担信托制度的相应职能,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的同时要赋予其本国特色,这对于使移植的法律制度在被移植国发挥积极作用有重要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结合自己近年的研究,呼吁应该单独制订商事信托法。但是也谈到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还缺乏共识,立法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凇纶副教授谈到由于大陆法系缺乏普通法系“两个所有权”分立的传统,导致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步履维艰,因此在借鉴这一制度时更应注重其灵活性,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相结合。

研讨会第二个议题围绕“慈善信托的基础理论与发展前沿”展开,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邵庆平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以“慈善信托的规制之道”为题进行发言,金锦萍副教授首先对慈善信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尤其是目的和内涵,其次提出当前慈善信托财产规则的限制是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最后指出当下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对于慈善信托的定位不清晰,又未能肯定其特殊规范意义,因此监管很难师出有名。

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王志诚教授围绕“台湾公益信托之发展、治理及实证分析”进行报告。他从实证角度分析了台湾公益信托的现状,指出台湾公益信托的目的比较多元化,并提出信息披露才是公益信托治理的核心,而这却恰恰是实践中比较匮乏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以“公募的慈善信托是否可能?”为题进行发言,他分析了信托的公募方式设立对于信托本质并没有违背,提出如果承认公募型慈善信托特殊规则的话,《慈善法》和《信托法》需要就监察人制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回应。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卫副教授指出,由于《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这一概念的描述语义模糊,导致慈善信托的界定一直飘忽不定,带来了很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他提出将慈善信托界定为组织在诉讼、税收、账户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意义。

铭传大学法律学院财金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林盟翔围绕“日本公益信托之法制现状与改正课题研究”进行报告,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报酬的确定是台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日本的外部委员会制度为鉴构建公益信托的治理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杰教授围绕“论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报告,他从保全信托收益权、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角度分析指出慈善信托设立监察人应为强制性规范,并认为当慈善信托监察人违反监察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谈环节,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汤淑梅女士指出,尽管关于慈善信托的界定众说纷纭,相关的制度仍未完善,但一定要结合中国特色进行制度设计,针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出版社副编审解锟女士指出,实践中慈善信托的业务规模小、不成熟,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慈善信托有逐渐衰微的趋势,提出了在这样的趋势下,慈善信托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疑问。唐山师范学院项贤国副教授首先就《信托法》在实践中可适用性比较差的问题进行回应,他指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强化信托法的可适用性,并十分赞同在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的观点,而且提出应尽快使这一制度具体化、明确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讲师提出借鉴英国的立法技术可以解决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并提出了慈善信托委托人变更的相关疑问。

第三个议题“遗嘱信托与财富管理”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韩强教授的主持下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廉慧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信托法律探析”,提出遗嘱信托生效时间和受托人的确定是一直困扰《信托法》和信托行业的问题,受托人的选任机制在《信托法》上也非常欠缺,他分析了英国法上的公募受托职责和美国法上的“反死手原则”,指出了借鉴该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  

铭传大学法律学院陈佳圣讲师以“遗嘱信托实务相关法律问题之研究:以台湾信托业推行之遗嘱信托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就台湾的实务经验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和梳理,分析了台湾理论和实务界在遗嘱信托生效的时点、遗嘱信托中委托人地位之承继、遗嘱信托跟特留份的扣减等重要问题的观点和实践。

实践大学李智仁教授围绕“积善之家必有余庆 —— 谈家族传承中的慈善实践”进行发言。他指出家族办公室的业务在未来将会蓬勃发展,并围绕家族治理、企业治理、立案金融、资产整合部分、财务统计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以“涉外信托实务中的家事及国际私法问题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近年来财富传承意义上的信托是婚姻家事领域的重要话题,但实务中的涉外信托落地困难重重,呼吁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就信托相关的家事、国际司法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晓龙副教授以“信托法适用视角下的委托理财”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对委托理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实践中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性质不明、法律适用混乱等争议,并分析提出从信托的视角解决委托理财案件具有合理性。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孙珉总经理以“委托理财关系的信托基础与破产取回权”为题进行报告,强调了信托法在资产管理的重要制度供给功能。

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纪海龙副教授指出,遗嘱信托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私法自治,在遗嘱信托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存在有利于信托财产的扩大和有利于信托的存续两种价值衡量。长宁区律工委副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顾靖律师指出,在遗嘱信托的特留份问题上,无效的特留份部分不应当影响有效的部分,另外,在实践中委托理财判决依据比较混乱,这是一个急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厘清的重要问题。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经理谢雪凯先生指出,家族信托目前在信托领域需求比较大,也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讲师首先就大资管时代下,委托理财的业务是不是需要有特许经营的资格提出疑问,又针对之前谈到的信托合同定性问题和破产隔离作用进行了分析。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朱晓喆教授主持。铭传大学法律学院财金法律学系林盟翔专任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先后做学术总结。经过一天的会议,专家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研究角度对我国当前信托法的理论、理念、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期间,专家们的报告精彩纷呈,专家们也就某些前沿问题进行激烈的探讨,与会专家、学者头脑风暴,激发了很多思想火花。两岸的专家学者也就某些慈善信托、离岸信托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展开理论争议。委托理财与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信托是行为还是组织、最新的家族信托及相关问题,信托的设立、登记制度、制订信托法非常有必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对参会的所有专家学者以及行政团队和志愿者同学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信托法研究中心继续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先生致会议闭幕辞。林会长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上海财大法学院通过举办信托法研讨会,建立了两岸信托法的交流机制,是财大法学院进行民商法教学研究的又一项成果。林会长指出,我国发展信托业,既要学习国外先进立法,但又要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如何避免冲突,解决立法层面上相关问题。此次信托法研讨会对慈善信托、遗嘱信托等议题专门讨论,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信托法的研究。希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为推动两岸信托法交流和民商法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研讨会最后在与会者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大家纷纷表示,加强信托法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次会议收获满满,热切期待下一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的召开。


(供稿:傅志军、胡骞    供图:陈伟明  编审:张勃欣  收稿日期: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