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细化滩涂有偿使用和管理

05.02.2018  15:50

  近日,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滩涂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 

  《意见》明确,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意见》指出,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按照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元/平方米~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意见》强调,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