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服务“三农”工作,上海出台首个实施意见

13.08.2018  10:2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三农”领域工作的职能作用,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三农”领域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服务 三农 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随着当前国家在“三农”领域工作的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社会事务的发展,也需要公证法律服务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介入与跟进,通过公证独特的职能优势,为国家“三农”工作的攻坚克难保驾护航。

      二、不断发挥公证服务 三农 领域的职能作用

      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在巩固传统公证业务领域的同时,将公证工作向农村倾斜,把公证服务的领域向农村延伸,认真研究农村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切实为农村改革发展、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公证法律服务。通过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等作用,实现对“三农”领域工作的全方位介入和保护。

 

公证机构要围绕上海“三农”的实际,积极拓展和深化服务,实现“三农”公证服务的创新发展。

      要积极为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及有机肥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提供有效的公证服务;

      积极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提供公证支撑;

      要积极为农村小额贷款、企业抵押贷款和融资、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提供公证保障;

      要积极为农村家庭财产的分割、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动迁等民生问题提供公证预防;

      要积极为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维权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有区域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

      三、积极探索适应 三农 领域的公证服务

    (一)开展以土地制度改革为重点的 三农 领域公证服务

      要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公证服务体系。

      围绕深化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服务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好地服务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提供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确权、维护合同有效性的公证服务。

      围绕在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种子供应、技术服务、农业保险等环节,支持公证机构利用新理念、新思维,创新性开展工作。开展公证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水域滩养殖权的确权、流转工作。

 

      (二)开展以美丽乡村为主线的 三农 项目公证服务

      积极支持各地美丽乡村建设,通过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等方式,按需对农村垃圾分类、污水处理、河道整治、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所涉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特别是为相关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和民生工程等办理现场监督、证据保全、提存、合同公证等。

      (三)开展以宅基地为基点的 三农 民生公证服务

      充分发挥公证预防、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构建覆盖城乡的公证服务体系。认真参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农民房屋财产权的确权与流转公证。

      认真对涉及土地征收与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提供公证法律意见。审查协议主体是否合法,避免因主体不明确或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在房屋拆迁前,由公证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切实保障拆迁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在农村城镇化建设方面。积极为其项目用地办理“招、拍、挂”公证,为动迁农民选房定房提供公证服务。

      创新开展夫妻财产公证、家庭财产分割、继承、遗嘱、意定监护等公证业务。

      为本市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给予公证费减免,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贴心公证法律服务。

 

    (四)开展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的 三农 建设公证服务

      加快现代化农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切实为农业高新现代化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在农业绿色生产方面,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管。不断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等作用,完成对“三农”领域工作的全方位介入和保护。

      (五)开展以 一带一路 建设为延伸的 三农 海外公证服务

      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节本增效,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倡议,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快部署和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龙头企业。

      围绕“走出去”发展战略,为涉农企业和个人境外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保障。

 

      (六)开展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 三农 金融公证服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引导公证机构根据农业特点和农村需求,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如尝试探索关于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的审核和事后的监管、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等。

      积极为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提供公证服务,通过公证机构对于借款人、抵押人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切实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服务主体所产生的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为农村发展资金难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四、着力加强对公证服务 三农 领域的合作指导

      (一)培养一支专业的服务 三农 领域公证人才队伍

      强化服务“三农”领域公证队伍的建设,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和研究能力兼备的服务“三农”专业公证员队伍,形成多个以“三农”服务为特色的示范性公证机构,完善“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三农”服务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基本形成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与上海“三农”领域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公证人才团队。

      (二)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完善 三农 领域公证规范

 

公证机构与相关涉农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加大对公证服务“三农”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发挥公证在服务“三农”领域工作中的作用,共同推进公证服务“三农”领域工作。围绕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政策。引导“三农”领域公证法律服务,参与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农”服务清单,丰富公证服务“三农”领域的形式和手段。

      公证机构主动与司法所合作,积极构建区、街镇、村三级公证便民服务网络,本着“前移窗口服务,贴近基层群众,掌握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的原则,开通便民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公证处在司法所设立视频办证点,通过视频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方便农民办理公证。公证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深入乡村,服务农户,自觉主动地把公证服务重心转移到为“三农”服务工作上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必然要求,上海要按照中央精神,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和精神、《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加快构建公证服务“三农”领域工作的衔接机制,整合职能资源,维护“三农”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促进公证服务“三农”领域工作。